销售快报废卡车不入账隐匿收入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6-27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以5000元将一辆快报废的卡车出售,公司财务将取得现金直接用于三八节向女职工发放消费卡,既没入账也未代扣代缴个税。税务局以隐匿收入、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税两个问题向A公司追缴相关税款 并处以罚款。税官建议:财务童鞋要严谨,认真记账守诚信!  案情概况  A公司系一家私营生产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 年3月将一辆到期报废的出售,卖得5000元现金,直接用于三八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消费卡,既没有入账也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并据此向A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责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加处罚的处理。  案情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起初否认该笔业务,但是在检查人员针对车辆去向的一再追问下最终承认了以上事实,财务人员坦承因为税款也不多,是个小问题,也就不入账申报了。  稽查员认定:出售卡车未入账构成隐匿收入的行为,公司未为其申报缴纳增值税,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另外,向职工发放福利亦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虽不大,税款虽不多,但财务工作是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不能困为怕麻烦而违反相关规 定。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 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公司补缴增值税90余元,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余元,处相应罚款并加处滞纳金。  税官建议  财务人员一定要认真记账,不能因为问题不大就忽视细节问题,税款虽不多,罚款多难看,诚信纳税,诚信经商,而从严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