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案例分析来源:作者:陈潇潇日期:2014-05-2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日前,南京地税稽查局在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投资人李某、方某等7人分别存在2009年至2010年向公司借款的情况,金额合计达到358万元,借款期限均在一年以内,至今仍没有归还。对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这7名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补征个人所得税71.6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追究该公司为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