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加工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4-05-20字号[ 大 中 小 ]   某国税稽查局按照工作部署,对某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税务检查。该稽查局采取案头分析,内查外调收集相关涉税信息,拟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软件查询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是否异常、发票抵扣是否异常等,通过外围调查、协调等方式取得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  一、熟悉情况,做好准备  某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2011年7月成立并于2011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度销售收入55281090元,销项税额9397785元,进项税额8282671元,进项转出608683元,应纳增值税税款及实纳增值税税额318109元。税务检查人员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企业在税收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检查方案,同时做好汇报,严格办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方式多样,巧妙稽查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询问与座谈相结合,账、证、表结合等形式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3年3月纳税申报资料,2012年12月认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月抵扣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75000.00元(价税合计),税额10897.4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该纳税人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013年6月取得并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中央空调(用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金额500000元,抵扣税额8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2013年6月取得并抵扣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运输发票上的发货人与实际发货人不符),金额50000元,税额3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4、2013年11月取得并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延时阀(用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金额7000元,抵扣税额1067.9511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增值税税额合计100587.43元。  三、准确定性,及时处理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对检查所检查出的增值税税款100587.43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入库;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0293.72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企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廉洁奉公严格执法  问题查出后,检查人员与该纳税人有关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座谈,将有关政策告知企业。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辩称按照会计、财务制度做账,不违反税收政策,并拿出核算方法和文件。通过检查人员耐心解释,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将税收和会计有抵触的,遵照税法执行。稽查人员对于查处的问题态度非常坚决,将查出的问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逐级上报,对查处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  五、案后思索与体会  1、注意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通过对此案的查处可以看出,注重实地调查、注重外围调查、注重行业特点检查。  2、加强税法宣传。企业财会人员需要注重税收知识的学习,熟悉相关的税收业务知识,个别纳税人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照章纳税,而是伺机钻税收空子侵占国家利益,但到头来会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3、要注重*9手资料的收集。只有取得了确凿的证据,才能让纳税人认可,避免不必要的复议、诉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