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取得的发票入账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5-06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在2011年度由于财务疏忽将其取得咨询费发票遗失,在2012年度整理资料时寻获并重新入账。税务局认定该笔支出需经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方可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故需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官提醒: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申报有规定,切莫随意处理。  案情概况:  在今年税收专项检查中,稽查员发现A公司2012年度的账上有一开票日期为2011年、金额为1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记入了2012年度管理费用。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表示2011年度该发票被遗忘在某角落找不到,因此该笔费用在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一段时间,在一次资料整理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发现了这张发票,遂将这笔费用重新记入2012年度账上。  案情分析:  对A公司的处理方式,稽查人员表示,该笔费用是属于2011年度的,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了后,方可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该企业财务并未就此事项进行专项申报,帮该笔费用不得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理解:“这笔费用确实属于实际发生,又在5年之内,当年扣除或者追补扣除充其量是个时间差异,不影响实际税款的缴纳,何必要专项申报,又要追溯调整那么麻烦?”  稽查人员解释:对于A公司的情况,实质上在2012年入账和追补确认没有重大区别。但是,如果该企业处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过渡期间,或者是能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这两种处理方式对税款的计算缴纳就会出现重大差异。企业财务这才明白以前年度的支出为何必须要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交2012年企业所得税2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对2011年少扣的10万元费用,责成A公司在当地税务局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经税务局批准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税官建议:  税收文件具有严肃性和严密生,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操作,切不可自行理解、简化程序,违反规定的申报容易导致涉税风险。建议企业若对所发生费用的列支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局,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