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漏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来源:作者:郑月侨日期:2014-04-17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对南京一家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股东张某占100%股权,2014年1月,张某将其5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水处理设备企业,股权转让金额为1460万元,但是却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张某解释,自己是平价方式转让了50%的股权,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948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该自然人张某转让50%的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948万元×50%-1460万元)×20%=2.8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包括: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该公司股东张某平价转让50%股权的情况不属于上述列举的正当理由的范围,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