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同一辆汽车缴纳的印花税要看应税环节来源:作者:姚华日期:2014-04-0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情,同样是汽车买卖的合同,但因为在不同的环节,印花税所适用的子目不一样,自然缴纳税款也大相径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该公司2013年1月份从汽车销售公司购回一台价值50万元的小轿车,并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2013年8月,因公司发展需要,将这辆小轿车以45万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公司,也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面临同样两份汽车购销合同,财务人员以为都是按购销合同来缴纳印花税。检查人员指出,在*9个环节,应该按照购销合同(即万分之三的税率)来缴纳印花税,在第二个环节,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即万分之五的税率)来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分类,在*9个环节,汽车从销售公司购回,这是一个正常的商品交易流程,因此按照“购销合同”税目来缴纳印花税是没有问题的,即应缴纳500000*0.0003=150(元)印花税。在第二个环节,这时候的汽车已经由公司在车辆管理所登记上牌,即成为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汽车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对公司而言,由商品变成了财产,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来征印花税,即应缴纳450000*0.0005=225(元)印花税。税务机关在此提醒纳税人,应关注经济行为的不同环节,有可能同一个应税行为,在不同的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会有所不同,避免不小心掉进税务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