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偷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4-03-04字号[ 大 中 小 ]   2013年10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制订全面、周密的检查方案,顺藤摸瓜,一丝不苟,不放过细节,成功查处了该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偷税案,查补增值税税款492501元,给予相应处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根据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在该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同月在该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水泥、钢筋、焊条、五金等。该公司实际上主要从事水泥销售业务,为某水泥有限公司在该县的代理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帐申报纳税户,未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二、注重细节,规范办案  2013年10月,某个人电话实名向县国税局举报该县某建材公司有偷税嫌疑,由于举报涉案金额较大,县国税局成立专案组。制定先约谈、再外调、后查处的检查方案。县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案情分析,选案、立案慎重严谨,当摸清此案是因为某水泥有限公司打算占领该县市场,而该县当地水泥经销户不愿认可而造成的行业内部矛盾引发出来的实际情况后,多次和举报人沟通了解情况后,才依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CTAIS选案,并成立了专案组。进行外部调查取证,专案组同志工作责任心强克服重重困难,到相关县市实地调查,在当地国税稽查部门积极配合下迅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由于案情简单明了,证据确凿无误,再加上税务稽查人员的政策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心理指导,积极热情耐心的纳税服务,做到了确保审批程序无误,执法手段合法,调查取证针对性强,被查对象在动用了各种说情渠道均不通的情况下,万般无奈,转变思想认识,积极筹积资金,缴清税款、罚款、滞纳金后,放下包袱开始光明正大的合法经营,此案查结后又和被查对象沟通,被查对象也对当时的工作给予了的肯定。实名举报人留下的举报手机号也停机不用,暂未发现社会上的不良反应。  通过约谈过程后,该企业法人代表主动补缴增值税35万元。县国税稽查局经外调后,2013年10月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决定对其进行立案稽查,立案后发现,该户2013年1—9月份少缴增值税142501元。  三、依法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该纳税人自查出并已补缴的35万元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稽查部门查处的2013年1—9月份少缴的142501,元增值税依照规定作偷税处理,处以50%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目前,该纳税人已将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部缴入国库。该纳税人所偷税额已达到涉税案件移送标准,县国税局于2013年12月将案件移送至县公安局。  四、分析与建议  1、举报案例需要通盘考虑,找准突破点。在该案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针对举报案件特点,摸清举报人的真正动机,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慎重考虑,及时全面地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沟通,把矛盾的膨胀度压缩至可控范围内,为办好举报案件打下扎实基础。  2、办案规范,执法透明。在此案办理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各环节严格规范,不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留任何不足之处或者失误把柄,并积极和公安部门沟通,肯定被查对象积极配合之行为,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  3、加强税源巡管巡查。及时掌握纳税人信息,把问题发现在日常管理中,解决在日常管理中,维护纳税人利益,减少管理部门执法风险。如果不是举报线索清晰,那么很难发现这起数额较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