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位思考破解企业巨亏迷局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德玲 童靖靖 程莉日期:2014-02-07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大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日常检查中,通过换位思考,破解企业巨亏迷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73.9万元。  大连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大额亏损状态。近几年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处于收入成本倒挂经营。接到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来到企业。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财务负责人侃侃而谈:建厂初期固定资产投入较大,折旧率高,为开拓市场微利销售,利润率低。企业刚有起色,又逢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产品滞销,库存积压,资金流转不畅。  检查人员决定通过换位思考,模拟企业财务负责人的思维习惯,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切入点,展开稽查。  通过对差异较大环节的排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9年资本公积大幅增长,由期初的0.13万元突增到1903.79万元。原来,其向国外总部贷款279万美元,已由短期借款转增资本公积,合计人民币1903.53万元。该公司会计证实,2009年3月该公司与其国外总部签订债务免除协议,约定并确认免除上述贷款。企业已到征管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但所得税未作纳税调增。  继续追查,再次发现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异常。2006年购入软件的入账价值218.22万元,包括软件价格、相关税费和3笔代缴的境外预提所得税。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代缴的境外预提所得税不得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因此,税法认可的该无形资产实际价值为203.83万元。检查人员再次核对,发现企业按5年摊销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当然还有例外情形,就是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符合条件的相关合同。  在对年度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直接增加的成本差异数额,且凭证后未附任何资料。检查人员在海量数据中梳理、汇总发现,企业有3个年度存在无任何工单依据、无任何计算依据而直接结转销售成本情况,多结转销售成本366.79万元。  同时,在对管理费用的检查中发现大额差旅费用,与会计沟通得知是总部人员往来的相关费用。对照大额明细翻看凭证,发现大部分凭证后未付任何票据。会计解释,仅收到小部分票据,其余大部分为公司代垫费用,相关费用凭证一直未收到。由此,企业无票据列支费用共计105.66万元。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还在管理费用中发现企业3年列支总部服务费583.46万元。据了解,企业与总部签订服务协议,规定由总部帮助其进行新项目开发设计、试验新产品、评估原材料和供应商以及组织培训等,而企业据此向总部上缴服务管理费,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该公司无法提供总部已为其服务的证据资料和相关记录,更无法证明境外服务项目实际发生。因此,此项服务需作纳税调增。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在财务费用中列支预提不予支付的利息40.78万元。最后,检查人员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发现盘亏但未作进项转出累计9万元。  至此,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7项涉税问题,除汇算清缴期内企业自行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73.9万元,补征增值税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