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使用过资产未缴纳增值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1-1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信息通讯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公司主要经营信息通讯业务,购置了大批计算机。2011年,公司将部分账上计提完折旧,已经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并取得了收入3.6万元,但公司未就该业务申报纳税。在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了该问题,认定该项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规定,向M公司追缴增值税及附加1100余元,并加收滞纳金300元,处罚款500余元。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前的税收规定是清楚的,但2009年1月1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实施以后,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认为既然不能抵扣,就不能明确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未对该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员解释,2009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但对处置使用过的资产有相关的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处置报废资产收入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M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1100余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300余元,处罚款500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官建议:  弄不清楚政策并不能成为漏缴、少缴税款的合法借口,遇到政策问题,请及时联系咨询机构或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