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B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2010年年末进了一批机电产品,价值1000余万元,2011年因技术更新换代,加之市场不景气,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B公司按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对该批机电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200余万元,并在2012年5月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该准备金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认为该存货跌价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因B公司亏损,责面B公司调增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余万元。  案情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存货跌价准备金作为一种风险准备金,是对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加强,也是企业在为获取经营收入所付出的必要代价,是合理的损失,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也有“存货跌价准备”一栏,为何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局解释: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基于原来企业滥用各种风险准备、减值准备避税现象严重,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统一管理,只有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本案中B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不在财政部与国税总局核准的范围内,且B公司也未就该准备金的计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核准。这种自行计提的准备金是无效的,因此,该200余万元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B公司调增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税官建议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