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领料单冒领油料少缴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杜晓丹日期:2013-11-0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国税局查处了一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领料单“冒领”油料少缴税款的案件,共计查补税款138935.44元。其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851.6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0212.9元,追缴增值税78722.54元。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2005年8月10日开业,2005年9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铸钢件、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机械零部件加工。2005年12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了解了该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行业特点,对该公司成品油的用途、账务处理进行分析,制定了检查预案:主要是核实企业使用成品油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的类型、数量和账务处理;了解企业使用成品油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的用途及其与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核实企业成品油购进、领用数量和金额以及货款支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估算上述固定资产的合理耗油量,与企业实际购进、发出成品油数量进行比对,以便从中发现疑点,为本次检查找到突破口。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使用成品油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进行了核实。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上登记的运输车辆有使用柴油的载货三轮车、农用运输车、叉车、装载机及小型货车6辆(台)。经实地查看,账实相符,上述运输车辆均用于厂区物料、产品的搬运及其他货物的短途运输。 经核实企业原材料明细账中的成品油的购进、领用情况及货款支付情况,没有发现取得虚开或从第三方取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检查人员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产销量及运输车辆的排量对合理耗油量进行估算,由于没有可比性,也没有找到疑点和突破口。 检查人员对前期检查的细节进行了总结、回顾,想起在发出成品油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凭证中,只有企业自制的“出库单”。那么,企业会计制作“出库单”的数据来源在哪里? 经询问会计,企业“出库单”的数据系材料保管员提供。检查人员随即对企业材料仓库进行了实地查看,了解成品油入库、发出的管理流程,并对保管员制作的“领料单”进行了核实。 通过对“领料单”的核实,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0年、2011年多个月份,存在领料单单日大额(一般在800公斤左右)领用柴油的现象,其领用人均为李某。该公司虽然有使用柴油的车辆、叉车及装载机6辆(台),但其每日、每次正常领用的柴油一般在数十公斤。查询公司工资表,该公司并没有叫李某的职工。 针对此疑点,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该法定代表人承认,领料单上的李某系运输经营户,长期固定为该公司提供外销产品运输服务。2010年初,因燃料油涨价,李某多次要求提高运费,后来经双方协商,运费维持原来的标准,每次货物装车后,将货车油箱加满,作为运费补贴。领料单上李某领用的柴油全部用于他的货车。其中2010年领用4458.22升(27952.37元)、2011年领用34672.01升(217388.3元),共计领用39130.23升(245340.67元),均计入当期“生产成本”科目。至此,该公司“冒领”油料的真相水落石出。 处理结果 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该公司购进的柴油用于李某的货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其相应月份柴油购进价格,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3463.3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865.83元;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17388.2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4347.07元。本次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37777.77元的违法事实。最终,依法对该纳税人共追缴增值税78722.54元、企业所得税5865.83元,合计84588.37元。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217388.29元,由于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内,由企业自行补缴所得税5434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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