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偷换概念隐瞒利息收入的稽查案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沈飞 董卡茜 苏海风日期:2013-10-31字号[ 大 中 小 ]   2012年,江苏省溧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关联企业偷换“投资”与“借款”概念、隐瞒利息收入的案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12万元。  常州市某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骨干龙头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增值税业务,近几年发展态势良好。该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的风险点是有着1.6亿多元的免税收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到底是什么样的免税收入?金额为何如此巨大?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经查发现,该笔收入为对关联单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红所得,且利润分配资料齐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账务处理,收入符合减免的规定。然而,检查人员发现一个异常现象,企业在最初进行投资的时候,账务处理是挂在往来账户,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科目,直到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分红,才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主管解释,是做账的会计业务不精通忘记调整了。这种情况是企业故意为之还是真的忘记了?到底是认定为投资还是借款?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最终认定企业的这种情况属于投资,符合免税条件。  至此,风险疑点消除,前阶段的检查工作一无所获。“这么多的投资”可以说投资金额大,也可以认为是投资项目多。由于该公司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流动资金相对比较充裕,所以近年来,企业也逐步投身于房地产行业,赚取更高的利润。企业的这个投资项目不能查实问题,不代表其他的项目不能查实问题。  很快,另一个关联单位B公司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野。B公司是由该公司与一个香港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B公司从事开发的地块,是该公司先竞拍后再平价转让的,土地价款为30030万元,该公司前期已经预付了15030万元,B公司只支付了剩余的15000万元。而该公司前期预付的15030万元一直未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老总辩解,原本企业就要对B公司进行注资,需偿还的土地款就当做企业的投资好了,这样B公司不需要偿还土地款,企业也不需要注资,反正以后还有往来。  检查人员认为,B公司混淆了投资和借款的概念,注资和还款是两回事,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简单地进行抵消。B公司拖欠需偿还的土地款,实质上是占用常州市某公司资金,常州市某公司应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无法抵赖,不得不承认了隐瞒收入的事实,调整了利息收入2010年度400.61万元,2011年度145.19万元。  检查人员乘胜追击,又捕捉到了该公司处置房产少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最终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312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