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非法获取大量“油票”抵扣增值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斌 吕婷婷日期:2013-10-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在工作中发现,成品油市场存在着部分问题,比如在成品油批发环节,加油站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安装税控装置试行台账管理,通过IC卡监控纳税申报,但即使税控装置能够准确记载反映销售数据,也无法反映发票开具的真实情况。加油站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有大量的私家车、出租车等很少索要发票,导致加油站的纳税申报数据与对外开具发票的数据形成差额,产生了大量的“结余票”。这部分结余票,对外开具与否,已不影响加油站的税负,所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就很有可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对外开具油票,非法牟利。而部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其进项可供抵扣的税款相对于销售产品销项税款极少。私营业主为了逃避纳税,就很有可能千方百计非法获取大量“油票”,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扣增值税,同时用于虚假成本费用列支来减少利润,逃避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检查人员针对成品油的相关涉税问题,开始了全方位多角度“地毯式”的案头分析。通过综合数据平台查询,确立了企业税负低于同行业税负、企业取得的成品油进项发票单笔数额较大、企业取得的成品油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较高和企业成品油进项税额合计较大这4项风险指标,以此开展行业分析,确定了主攻方向,即服装、铸造、机械加工和商贸企业这4个行业。而其中服装行业的疑点最为突出,并锁定AA服装厂。  AA服装厂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从事服装加工。2011年自行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为364万元,缴纳增值税20万元,进项税额32万元,取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5万元,税额18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税负为5.5%,用油金额占销售收入的33.8%,成品油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例为56.2%。  一个销售服装的企业,与石油购销之间几乎没有关联性,发生的运输费用也微乎其微,异常的数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这些不能吃不能喝的成品油都用到哪儿去了呢?检查人员带着查前分析疑点对该服装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的管理费用和应缴税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发现该企业购入的成品油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中,并且所含进项税额全部申报抵扣了税款。随后,检查人员又核对了该企业的抵扣联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该企业购入的成品油只有柴油,而该企业固定资产账上只有两台使用柴油的小货车。该车是2011年3月购买的,行程3万公里。如果按油耗1元/每公里计算,3万公里至多3万元,根本不可能耗费这么多柴油。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法定代表人解释说,2009年~2010年企业有一台燃油锅炉,主要用于车间蒸汽熨斗和车间取暖使用,由于耗油量太大,已于2011年拆除停止使用。检查人员跟随法定代表人来到了一个库房,库房旁边放着一个锈迹斑斑的燃油锅炉。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锅炉周边状况,发现相应位置没有排风烟道,根本不可能安装燃油锅炉,随即要求企业出示购买锅炉的发票和付款凭据。法定代表人解释说,当时图便宜,没有开具发票,使用个人现金支付的货款。  检查人员转换了检查方式,深入生产车间向正在工作的几位女职工详细询问起燃油锅炉的使用情况。其中两名从建厂就一直在车间工作的女职工反映:该厂从来没有燃油锅炉用于生产和取暖。  面对事实,法定代表不得不如实告知。原来,那个锅炉是干桑拿的弟弟拆除放在厂里的,检查时法定代表人一时想起临时用来充当证据的。那么,既然不是燃油锅炉耗用柴油,企业的柴油到底消耗在了什么地方?法定代表人解释说,企业在院内修建了两个水库,并出具了地方政府关于修建水库的批复文件,工程所用的翻斗车、挖土机、铲车等设备都是外雇的,没有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所耗用的柴油由服装厂提供,水库修完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据此,检查人员认定企业购进的柴油所含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30万元。  检查人员又再接再厉,对10户有疑点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包含服装行业、商贸企业、机械加工业等,结案9户,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1户,查补税款80万元,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