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善保存经营资料且偷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10-1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未能妥善保存购销合同和订单且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被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该局查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47.60万元、印花税8.79万元、其他地方税费0.03万元,加收滞纳金12.97万元,处以罚款24.04万元,合计93.43万元。  该公司为成立于1989年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及电子元件的生产、销售,太阳能系统的设计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据了解,该案是该局组织对长期“亏损”或长期“微利”企业专项检查中查处的案件。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注册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在2011年搬走。经过调查了解,稽查人员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调取了该公司2009—2010年度会计报表和账簿凭证,以及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等资料,期间还根据需要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资料。  经核查,稽查人员初步审查显示其账务核算体系尚算健全,但却发现:该公司“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有多个明细账户长期挂账的情况(其中“应收账款”为红字),金额多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之间,个别有数万元甚至十多万元。经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核对,结合账上反映的支付某网站和参加境外展会费用的情况,核实这些客户大部分为境外客户,业务性质多为样品款,因样品通过邮寄而非正规报关手续,因此没有出口报关单、也没有开具出口发票,所以也就没有结转收入;或者业务交易早已完成,货款已收到,但因客户未对账而未结转收入。这些账户的长期挂账余额均应结转收入。  此外,据该公司有关人员反映,公司的购销业务均签订合同和订单,但经统计该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订单发现,合同金额远小于其账载的销售收入和材料采购金额。稽查人员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合同合和订单,该公司书面答复称公司购销业务均签订合同和订单,但由于保管不善而未能完整提供。因此,稽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并加收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