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遗失发票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8-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事实 (一)案件来源 2012年9月20日,某区地方税务局xx分局管理员接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会计电话,询问发票遗失如何处理。管理员立即将该情况向分局长作了汇报,分局长随即指派两名管理员会同发票所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上户查明案情。 (二)企业简况 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位于上顿渡龙津路,是一家小型国有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从业人数60人,主要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电视录像放映、电影录像片出租等业务。成立以来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被市地税局评为2010-2011年度B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三)违法事实 检查组通过实地盘点、约谈有关人员、调取相关单位证明等方法,查明了案件事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全区党员干部观看电影《这样一位将军》。为了便于统计观看单位和观看人数,区委宣传部要求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在区委宣传部办公室售票。2012年9月20日下午,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员工黄某从公司会计处领取一本服务业发票(千元版)去区委宣传部,准备开具,途中不慎遗失。 (四)处理结果 查清事实之后,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理和处罚: 1、责令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在《抚州日报》公开刊登遗失申明。 2、给予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人民币二千元罚款的处罚。 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对上述处理未提出异议,于9月29日在《抚州日报》刊登了遗失申明,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二千元罚款。 二、案件评析 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第六类第10条第3点规定,没有违法金额时,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调查,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员工黄某从公司会计处领取的服务业发票全部为空白发票,没有取得违法所得。全部发票加盖了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票专用章,他人取得发票据以获取非法收入并偷逃税款的可能性较小,因而社会危害也较小,考虑到该公司一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故酌情从轻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机打发票全面推广刻不容缓。虽然地税部门一再强调发票的重要性并要求领购单位加强保管,但丢失发票事件仍时有耳闻。推广机打发票可以有效遏制制售、倒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提升地税部门征管水平,可以降低纳税人成本,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可以防范类似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遗失发票事件的发生。 (二)刚柔相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税收刚性的体现,但也要从实际出发,采用柔性手法。该局之所以对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从轻处理,主要基于XX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丢失发票情节较轻,主观恶性无,社会危害不大,同时考虑到该公司被市地税局评为2010-2011年度B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信用度较高。事实证明,该公司完全接受了相应的处罚,节省了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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