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的税务处罚典型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8-27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根据工作安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组于2012年8月在对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X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一笔广告业务,业务金额54000元,该公司所提供的发票为XX文化传媒设计有限公司的发票。经查,XX文化传媒设计有限公司实际未与XX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广告业务,而是为该公司开具了广告发票。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偷税的嫌疑,检查人员立即办理检查手续,于2012年9月22日对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从广告行业尤其是中小广告企业的经营特点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及生产周期短、往来对象多、资金往来频繁的特点,现金交易比例高、成本费用财务核算不健全。针对广告行业的特点,围绕该局检查组在前期对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的线索,检查组将该公司营业收入核算情况、成本费用中与营业税相关的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列支情况以及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检查帐薄和外围取证  检查组根据2012年8月在对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的线索和制定的检查预案,检查组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外部调查,获取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固定外围证据。然后向该公司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资料进行纳税检查。  2、比对资料和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组将企业报送的资料与前期外围调查掌握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采用了帐帐核对、帐表核对和帐实核对的方法挖掘案件线索,找出疑点问题,采取了顺查法和逆查法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检查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问和需要落实的问题,通过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和外围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核实。  3、展开多方位排查手段  主要从票据的不规范、成本费用发生额的异常和按照合同预提成本的几个方面入手,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清查:  (1)对账面列支的广告发布费进行了逐笔审核,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  (2)以外围调查取得的线索为突破口,检查核实是否该公司取得的每一笔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  (3)针对广告业业务笔数较多,且基本都会签订合同的情况,将对广告合同的检查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2010年度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10年度该公司账面广告收入342707.00元、取得的未入账广告收入54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八款关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减去其广告发布费301640.00元,合计应税收入95067.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753.3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20.3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933.00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2.7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7.43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5.30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60元,已申报缴纳教育附加24.61元,未申报缴纳教育附加117.99元。  (2)印花税  该公司2010年度签订广告合同金额396707.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8.35元,租赁合同金额36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60元,营业账簿3本,应贴花15元,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16.95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81.95元。  2. 2011年度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11年度该公司账面广告收入1042504.9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八款关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减去其广告发布费375325.00元,合计应税收入667179.9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3359.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920.25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1438.75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35.1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4.43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00.70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00.7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7.61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43.16元;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6.80元,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6.80元。  (2)印花税  该公司2011年度签订广告合同金额1042504.9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21.25元,租赁合同36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60元,营业账簿3本,应贴花15元,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39.85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24.85元。  (二)定性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该公司2010-2011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5829.9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按偷税定性处理,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35371.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76.00元,教育费附加1061.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6.80元、印花税706.80元。对该公司2009-2010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9277.28元。  以上应补各项税款及39782.50元,滞纳金5829.91元,罚款19277.28元,合计64889.69元。  三、案件评析  通过对此案的检查,我们发现中小广告业企业目前财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记录和列支都存在许多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方面是是受财务核算水平较低所限;另一方面在主观上也存在通过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来达到少缴税款的故意。  此案中,该公司一方面已经取得的收入自己不开具发票给对方,而是通过非法手段提供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给对方,以此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该公司又在营业税前故意扣除列支非广告发布费,以此来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其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有违法手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应按偷税进行定性处理。但由于该公司经营规模不大,违法行为涉税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是适当的。  四、启示与思考  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取证方面。到对广告行业的检查有许多问题仅仅通过账簿是难以发现的。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一方面重视实地检查工作,通过其办公经营场所的蛛丝马迹、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中来获得线索;另一方面要从其外围入手,对其广告客户以及第三方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得线索和突破口。  (二)计税依据审核方面。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对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全额征税。但对代理广告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根据税法规定只有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才能予以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不分自营、代理,一律按代理广告业务计税。特别是部分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费用支出,在计算营业税时,也将其扣除,这样就无形扩大了抵扣范围缩小了征税对象,从而造成企业申报收入不识,少缴了营业税。  (三)日常征收管理方面。针对广告经营企业不同的应税行为,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制,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并与广告主核实,防止漏征漏管项目。对于广告经营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涉及到广告业务各环节的收费,均应按规定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在经营项目栏明确填写具体内容,如:广告费、广告发布费、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代理费等。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避免造成相关税收及文化事业建设费流失。  (四)建立与相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强化涉税信息交流。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和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纳入正常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