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检查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沈建明 刘志耕日期:2013-08-15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日前,某税务局稽查局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A公司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检查人员从公司会计小施那里得知,公司6年前从以生产民用轻工产品为主转型为房地产开发为主,公司杨董事长的身价也从6年前的1000万元变成现在的至少2亿元。检查人员小倪请小施详细解释。小施介绍,公司账面净资产2.1亿元有51%是杨董的,杨董在上海、杭州和本地共有14套别墅,其中上海、杭州共6套,每套市价都超过1500万元,本地8套,每套市价至少400万元。上海、杭州的6套别墅和本地的6套房产都是小施帮着办理相关手续的,本地另2套房产不是他们公司开发的,不知道是谁办的。 回到税务局,小倪查阅了3年前杨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记录,每年不到1万元。小倪觉得差异较大,怎么能够找到杨董个人高收入的依据?结合此前了解的情况,小倪认为杨董很可能从公司汇款购房。为此,小倪拟定了3个步骤:一是先从A公司账面上检查4年来有没有汇到上海、杭州及本地其他开发公司买房的款项,款项是否长期挂账。二是如果款项长期挂账,请公司说明原因,如果未长期挂账,查明相关款项是否转为公司固定资产。三是如果是公司房产,则检查相应的产权证书和实际用途,如果不是公司房产,请公司认可是公司为老总购房。 于是,小倪先到A公司查阅账面情况,尽管没有看到对上海、杭州及本地其他开发公司长期挂账的往来款,但发现固定资产明细账上有上海和杭州的6套别墅,而本地非公司建造的别墅竟然有16套。小倪分析,如果这22套别墅确属A公司房产,那公司为什么要在上海、杭州及本地买这么多房产?是经营需要吗?公司管理层有购置这些房产的决议和使用计划吗?随后,小倪请公司人员说明这22套别墅的实际用途并提供相关产权证,并要求实地查看本地16套房屋的使用情况。但公司财务部陆部长却说购置这些房产,公司都没有形成书面决议和计划,只是将这些房产分别借给了公司的老总居住,等老总自己买了别墅就还给公司。小施解释道,这种以公司名义购房给老总住的情况很常见,一是为了给公司老总报酬或分红,二是为了公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小倪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可以计提折旧。陆部长反驳道,房产已经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税法允许对房屋、建筑物计提折旧,他们只不过是为了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暂时借给了公司的老总居住。小倪请陆部长拿出这些别墅的产权证,看是否属于公司所有。陆部长当然无法拿出,不得不承认这些别墅已经以老总的名义领了产权证的事实。 最终查明,A公司不仅出资为公司老总购房且均已由老总个人领取产权证,而且将所购房产全部转为本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分析 A公司购买的别墅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而且由于实质上已经构成公司对老总个人进行实物性质的分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其实,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9道审计程序就是了解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审计风险相关的情况,从而使审计有的放矢、抓住重点、节约成本。税务检查可以吸取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检查前充分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通过与被检查单位会计人员的沟通,了解到可能存在纳税舞弊和风险的具体情况,从而跟踪追击,最终查明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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