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从事销售工作未代扣代缴个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13-08-07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XH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外聘用了一批退休人员从事销售工作。在计算代扣代缴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公司财务将这部分人员的月度收入作为“劳务报酬”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稽查时指出,该公司在计算代扣代缴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有误,按规定责令其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3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案情分析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代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务,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支付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是对“退休再任职”的定义。“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关于社保的界定于2011年5月1日失效),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 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3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官建议  发挥余热,勿忘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