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应区分自产项目和其他合同项目来源:作者:日期:2013-07-1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随着市政、道路等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园林绿化行业日益红火,园林绿化公司一般也涉及市政建设等。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园林绿化工程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很多业务是在提供苗木销售的同时,又提供绿化工程的施工,如在苗木销售收入发票汇总中发现了在市某项政府工程中,该单位开具了110万元的苗木发票,有苗木购销合同,而企业没有核算应税收入。  税法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为此,要区分自产苗木的销售额及提供建安业的劳务收入额,该单位需补缴建筑业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此,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了该单位以苗木销售发票抵充建安工程款1224937.28元的违法事实,最终补缴营业税36748.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7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