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运费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国林日期:2013-07-11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近日,税务人员对A化工厂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2011年,B商贸公司与A化工厂签订了代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B商贸公司帮助A化工厂代购煤炭800吨,B商贸公司从中获得煤炭的增值额5万元。其中,代购手续费为2万元,另外的3万元增值额由承运的个体户混入到正常的运费中,共计开具了金额为43万元的运费发票,运费款项由A化工厂直接汇给了个体户。由于运费是随行就市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判定个体户多开具的3万元运费是高还是低。事实上,个体户在取得运费收入43万元后,将多开的3万元“运费”(增值额)用现金返还给了商贸公司。 法理分析 从上述案例看,纳税人实际上是将货物销售的增值额分为两部分,小部分作为代购货物的手续费处理,大部分增值额作为运费处理,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之所以利用上述方法逃避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我国现行税法存在一定的漏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上述规定只涉及货物,没有涉及运费,一些纳税人利用这一漏洞,将货物销售的增值额分为两部分,小部分作为代购货物的手续费处理,大部分增值额作为运费处理,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笔者发现,销售方往往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购买方或购买货物心切的客户勾结,具体的操作如下:甲公司(销售方)先与乙公司(购买方)签订一个纯货物代购合同,象征性收取一点手续费,同时再签一个补充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金额中包含着销售货物的大部分增值额。然后,甲公司找丙公司为乙公司代购货物,并向乙公司转交丙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依丙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将资金(货款)直接汇给丙公司。甲公司为了操作方便,一般会以公司某个员工的身份注册成个体户,该个体户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发票(发票金额包括货物销售的增值额),用代开的运费发票与乙公司结算运费及货物的增值额,同时向承运人支付正常的运费,剩余的部分,也就是货物销售的增值额就进入了公司的小金库。 通过上述做法,甲公司就做到了销售货物不用开具发票,从而达到账外经营的目的。有些公司为了遮人耳目,操作得更妙:先通过银行结算,诱惑承运公司(关联公司)将货物销售的增值额开到正常运费中,运费及销售货物的增值额直接汇给运输公司,这样,开票单位与付款对象就是一致的,抵扣证据更充分,然后承运部门再将货物销售的增值额汇给货物销售公司。还有些纳税人用火车运输货物,然后用代开的运费发票替换火车运输发票与购买方结算,从中逃避缴纳税款。 政策建议 鉴于代购货物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修改26号文件第五条,将运费作为代购货物的范畴征收增值税。具体理由是: 其一,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税率差异,即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运输业与货物的税率差异仍然存在,用代购货物及假运费操作仍将是纳税人偷税的一种手段。如果将运费作为手续费的计算依据,就能提高手续费的金额,从而挤压假运费金额,进而迫使纳税人放弃这种逃避缴纳税款的方法。 其二,货物与运费好比是一对孪生兄弟,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而2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代购货物仅指货物,忽略了运费。事实上,一个公司为别人代购货物,仅仅只是转交了一下发票就能收取不低的手续费,本身就很不合常理。在实践中,有些笨重物资,其运费超过货物价值的情形也比较常见。因此,应该将运费纳入代购货物范畴,这在完善现行税法漏洞的同时,能有效遏制不法纳税人利用假运费进行账外经营的行为,减少税款的流失。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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