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的印花税应由股东承担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7-0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2012年3月在对某大型公司(非上市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成立时原股东何某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30%的股份,2011年2月1日,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何某以6000万的价格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了薛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何某和薛某应该以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经了解,何某已经缴纳印花税30000元,新股东薛某因误认为受转让股权的公司是财产转移数据印花税的纳税人,未实际缴纳印花税。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新股东薛某,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60000000元×0.05%=30000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税务部门根据以上情况,责令薛某补缴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元,并处以应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