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公司买卖二手房未缴房产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4-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专项检查案件,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注册地点北京市WW区,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问题  (一)检查预案  这批专项案件检查之前,我局与企业召开了专项检查部署会。通过了解情况得知,该单位在未开发项目。接到该案件后,检查人员对案管部门提供的检查期间缴税明细记录进行了分析,发现营业税缴税有不动产税目,将稽查重点放在了与不动产相关税费。  (二)检查方法及发现问题  1、根据确定稽查重点,通过询问法掌握企业实际发生业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在查前准备的基础上,对无开发销售项目但营业税缴税有不动产税目的情况,首先对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情况,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掌握企业实际发生业务一是出租以前开发的写字楼,二是出售二手房。  2、运用核对法和比较分析法审核是否依法缴纳应缴税费  通过审核固定资产——房屋帐明细账发现,账载房屋只有以前年度开发的写字楼,且价值与缴税明细与实际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相配比对应,检查人员判定企业存续二手房未计入固定资产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3、运用全审法对每套二手房取得、存续、出售情况进行审核  检查人员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每套二手房取得时的房产证明,购入发票价格、契税额和出售时的过户时间,并对这些资料全面逐一审核,确定每套二手房在被查单位的存续期间。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计算方法及违法事实  1、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拥有二手房屋13套,应缴房产税321991.64元,已缴53128.32元,少缴268863.32元。  鉴于少缴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我们对该税种了从2006年进行了追征。2006年至2008年,拥有房屋20套,应缴房产税537180.97元,未缴纳。  2006年至2010年共少缴房产税806,044.29元。  该单位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拥有二手房屋13套,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9,783.47元,未缴纳。  鉴于少缴税款数额超过10万元,我们对该税种进行了从2006年进行了追征,2006年至2008年拥有二手房房屋20套,应缴城镇土地税100924.68元,未缴纳。  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共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60708.15元。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售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京财税〔2007〕136号)的规定,该单位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应补缴房产税806,044.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2007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二次修改)第四条、第七条和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第九条规定,该单位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48,343.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房产税加收滞纳金421771.9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滞纳金77799.62元。  2、计算方法  发票和契税证明确定房屋价值,计算出年补缴房产税,年补缴房产税/12,换算出月补缴房产税。依据取得出售房屋日期确定各年在企业存续的月份。月补缴房产税*存续的月份为各年每套二手房补房产税。  依据每套二手房占地面积*所在地每平米税额计算出年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换算出月补缴年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取得出售房屋日期确定各年在企业存续的月份。月补缴年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存续的月份为各年每套二手房补年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