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江苏某船厂:费尽心机布迷局 稽查慧眼识真相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明清日期:2013-03-27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概述 日前,江苏省灌南县地税局稽查局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成功破获了一起企业财务负责人非法出售假发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涉及假建筑业统一(代开)发票7份,开具金额200万元。 办案经过 前不久,公安经侦部门提供线索,灌南县临港产业区某船厂可能存在假发票。灌南县地税局稽查局经过初步检查,发现企业申报纳税比较正常。于是,重点检查了企业成立以来的预付账款及固定资产科目、接受发票情况。通过查看企业预付账款明细账,发现截至2011年底,南京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余额达1190万元,且南京公司未提供任何发票给该船厂。另外,检查固定资产科目,发现该船厂2010年10月接受了200万元发票。通过查找原始记账凭证及发票,记账凭证记载“借:其他应付款——连云港海州建设67400元,贷:银行存款67400元;借:固定资产——船台2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连云港海州建设200万元”。支付674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支票收款人为连云港市海州某工程公司,但支票存根无人签字,发票为7份建筑业统一(代开)发票,金额为200万元。通过对这7份发票进行比对鉴定,确认全部为假发票。稽查人员对这7份假发票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调换取证。 稽查人员通过上述两方面线索,发现该船厂存在较大的发票违法问题,立即找企业负责人张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某交代:“公司开始的基建工程由南京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路桥公司本想回南京市开发票,后听说发票应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而他们对这边情况不熟悉,于是公司就扣下应开票纳税的金额。后200万元发票由当时在公司做工程的蒋某开具,开发票的钱一共是67400元。蒋某从公司财务上领走转账支票,工程结束后,蒋某就不在公司做了。” 稽查人员根据张某交代的联系方式联系了蒋某,蒋某交代:由于他在船厂干工程时经常预付工程款,就认识了财务孙某。孙某得知船厂需要开具发票,又因其为船厂会计不好出面,就让蒋某对老板说,能开到税率优惠的真发票。随后,船厂老板叫蒋某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蒋某把情况告诉了孙某,孙某便拿回这7份200万元的发票,并告诉蒋某要收取老板67400元开票费用。为此,孙某给蒋某买了几条烟作为辛苦费。至此,孙某可能是真正提供假发票的人。由于孙某为镇江人,目前已离职不知去向,且无法联系上,后来公司提供了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稽查人员分析,根据蒋某的证言还无法确定孙某是假发票的真正提供人,需要相关证据进一步支撑。稽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67400元银行转账支票应是案件的突破口。由于银行支票存根无人签字,无法确认被谁领走。于是,该局开具了协查函。稽查人员到公司开户银行查询到,开给连云港市海州某工程公司的67400元支票已被一位叫孙某的人背书领走。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此孙某就是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孙某。至此,案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即原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某。 该局根据孙某的发票违法行为,认为其已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8日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审查。 公安经侦部门接到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后,根据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初步认定孙某发票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达到立案标准,并根据身份证信息把孙某列为网上犯罪追逃对象。通过公安部门的严密监控,孙某于2012年5月19日在南京禄口机场出现,被机场公安部门当场抓获。灌南县公安部门于2012年5月22日把犯罪嫌疑人孙某押解回灌南县。 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承认利用宿迁人蒋某非法出售7份金额为200万元假发票给原来供职的船厂,并通过编造的影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某工程公司转走开发票钱(67400元)的事实。他本以为,原供职的船厂处在较偏远的农村,税务机关平时监管较少,假发票不易被发现;就算发现,他和蒋某都不在公司干了,且都是外地人,税务机关也无法处理他们。假发票的来源是从专门制假证、假发票的人手中买来的,7份假发票共花了700元钱。 孙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费尽心机布迷局,但是终逃不过税务稽查人员的法眼。孙某身为一名财务人员,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职称,才不正用,知法犯法,利欲熏心,触犯法律红线,最后身陷囹圄,将面临法律严厉的制裁。 查处结果 最终,灌南县地税局稽查局针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该船厂以南京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1190万元发票,并申报相关税费51万元。同时,对该船厂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1.1万元的罚款。目前,该船厂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税款及罚款,并开具了发票入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2.孙某的发票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孙某已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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