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科特——造假的成本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作为市场制衡力量的中介机构,面对有失诚信的行为,最终选择了“道义放两旁,利字挂中间”的道路。大股东在案发后将虚拟出的资金补足入账,换取上市资格的保留,无异于以骂名换来大实惠。在一些欺诈上市案被提请诉讼的同时,麦克特仍能上市的待遇说明了什么?  案例介绍  麦科特公司全称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代码0150),拥有光学机械、纺织轻化、生物医药、精工电子、投资贸易等五大产业,是全国*5光学生产基地之一。麦科特上市之初曾被多次举报,早在2000年11月证监会就开始对其调查,但直到2001年8月24日,麦科特突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现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公司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原因公告未交代,麦科特公司当时就发布了这样一则内容模糊的风险提示公告,2001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通过媒体发表公开谈话,将麦科特的问题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一、麦科特的欺诈事实  经查,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虚构巨额利润、欺诈上市。证监会通过对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调查,查明该公司的问题主要为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人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 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 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 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 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 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麦科特将虚构利润9 000多万港元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再转为实收资本(以便符合上市的要求,达到上市的目的),麦科特的行为明显属于欺诈上市。更有甚者,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麦科特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  麦科特法律文书制定者: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文秀、罗浩东、林焕均;  麦科特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麦科特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何佳义、张翠云;  麦科特资产评估机构: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麦科特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钟伟贤;副董事长、总经理高志卿;进出口部经理、监事会召集人石立崇;总会计师蓝国萍;董事会秘书刘永青。  3.法律责任  麦科特及上述中介机构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有6人被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其中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等4人被刑事拘留,另有2人被取保候审。  明大律师事务所的麦科特经手律师正在配合调查,律师事务所也正在主动寻求被广州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兼并。  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内实力较强的资产评估机构,也是为数不多的几家有证券类资产评估资格的公司,因涉嫌在麦科特公司造假上市一案中提供虚假报告,被广东省高院取消了在省内各级法院的年度委托评估资格。  南方证券,按照有关规定,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主要由主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对发行募股的招股说明书中将要披露的全部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公司发行股票时出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欺诈公众的事件,承销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也是欺诈的受害者;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也是欺诈的受害者,那么根据有关规定,有可能受到停止或暂停主承销商资格的处分。  2002年1月16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起诉书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钟伟贤、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部副总经理唐胜成、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练国富、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志卿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涉嫌参与欺诈上市案。对麦科特上市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刑事诉讼程序亦已展开。据《财经》获知,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主任律师郭锦凯、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及其所长吕润波、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副总经理郑炳南也将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指控。  案例分析  麦科特做假案曝光后,再一次引起市场哗然。究其原因,不仅该企业三年内共虚构利润9 000多万港元,并以此骗得虚假上市的行径让人愕然惊叹;更恐惧的是,在此过程中所有中介机构无一例外地“开闸放水”、“推波助澜”,使这起造假工程发挥到了“极致”。对在麦科特上市过程中,由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券商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资产评估书、法律意见书及发行申报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一概给出了“严重失实”的结论,并认定其中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此“全面”地追究中介机构造假的刑事责任,在中国证券市场还是*9次。中介机构本来就是作为一种市场制衡力量来设置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其最基本的职业信条,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中介机构会不约而同地选择这一条路呢?这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监管不到位有关的,即便处罚也不痛不痒打不到痛处,也正因为如此使中介机构视法律为儿戏、把违规当游戏。在利益的驱动下,造假者只要将其成本与效益作一比较,总会选择“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并且总会认为该行为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  实际上,社会各界都由此共识。例如,在麦科特公司事发后,公司9月26日发布的一则董事会公告称:“9月25日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相当于9 074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划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补救公司将虚构利润9 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有资本等违法、违规的事实。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资金出具了验资报告。”就在这一天沪深两市震荡下跌,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弱势特征,但深市问题股麦科特(0150)却大幅上涨,并最终以6.43%的涨幅列深市涨幅榜之首,引人关注。一度因上市前3年虚构利润9 320万港元,涉及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虚开进出口发票等问题而被定性为“欺诈上市”的麦科特,大股东此次注入与上市前3年所虚构的利润总额一致的资金,正是这一公告引发该股周三大幅上涨。市场的反应说明股东相信麦科特的这一行为,能够澄清它所有的问题,尤其避免退市,可见造假成本的低廉。  麦科特本来是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如果现在因其补足了虚假出资就将其欺诈获得的上市资格保留,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无异于以骂名换来大实惠。麦科特发行股票筹集的52 000万元的资金只有7 158.96万元投入项目,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19 320万元,归还银行流动资金借款7 711万元,剩余17 810.04万元则在银行生利息。如果大股东仅仅将相当于募集资金18.5%的9 074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划入上市公司账户以补足出资不实部分,就可以将虚增股本、欺诈上市、违规多募集资金等一笔勾销,那么,对于其违法违规的行为无疑是极大的鼓励,杜绝上市公司出现造假和盲目圈钱及盲目投资等违规现象将根本无从谈起。我国早期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是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控制和干预股票发行的政府行为分不开的,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背后,无不可以看到政府行为的影子。这或许正是一些早期发生的造假上市案难以按退市处理的重要原因。但麦科特是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上市的,其时,红光欺诈上市案已被成都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麦科特造假案的出现,充分说明了有法不依的严重后果。  麦科特公司触及的法律条款:我国《证券法》第175条明确规定:“不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犯罪责任。”按照《刑法》*9百六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欺诈上市罪的*6刑期为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6刑期亦为5年有期徒刑。当然,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有罪无罪,最终只能由法庭在审判中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