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汽车抵债:业务处理不同 税收负担迥异来源:作者:日期:2008-01-09字号[ 大 中 小 ] 兴华集团是一个综合性的工贸集团,兴华物业公司是兴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兴华集团租用兴华物业公司的写字楼办公,截至2006年10月31日,尚有30万元的租金未支付。2005年4月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从兴华集团购买商品一批,价税合计25万元,因出现财务困难,截至2006年10月31日,一直未支付。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兴华集团协商,用一辆汽车抵偿其所欠货款,该汽车账面原值28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机动车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价为18.6万元,过户费为0.4万元。兴华集团将该汽车交由兴华物业公司使用。 财务处理 1. 兴华集团会计处理兴华集团受让汽车以冲抵宏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时: 借:固定资产——汽车25万元 贷:应收账款——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25万元 兴华集团将汽车转给兴华物业公司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25万元 贷:固定资产25万元 2. 兴华物业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25万元 贷:资本公积25万元 纳税影响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兴华集团将汽车转给兴华物业公司使用的行为应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33%=8.25万元。 兴华物业公司接受汽车后,须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33%=8.25万元。 此项捐赠行为使得集团整体的所得税增加了16.5万元。而且在将汽车从集团给付兴华物业公司的过程中,还需负担汽车过户的相关费用0.4万元。 案例分析 我们分析了兴华集团及物业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了如下三方抵债的方案,则结果将会大不一样。 甲:兴华集团 乙: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丙:兴华物业公司 乙欠甲25万元货款,甲欠丙30万元租金;三方协商同意由乙将汽车(原值28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公允价18.6万元,过户费为0.4万元)直接抵给丙,汽车过户费由丙支付。三方同意乙欠甲的25万元货款全部结清;甲用汽车抵偿19万元的租金,剩余的11万元租金将在次年用银行存款支付。 兴华集团:(不考虑受让的汽车是否已发生减值) 1. 受让汽车时会计处理:汽车的入账价值25万元 借:固定资产——汽车 25万元 贷:应收账款——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25万元 税务处理:兴华集团应将抵债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债务重组损失为:25-19=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此项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 以车抵债,兴华集团欠兴华物业公司的租金抵偿了19万元,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万元 贷:固定资产——汽车 25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兴华物业公司 19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税务处理:此交易行为应分解为先以公允价值销售汽车,然后再以相当于公允价值的金额抵偿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分别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因此:资产转让损失为25-19=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此项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汽车的公允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之和是19万元,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也是19万元,故没有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及债务重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偿的债务金额高于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之和,则会产生债务重组所得,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抵偿的债务金额低于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之和,则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由于集团和兴华物业公司是关联方,该债务重组损失不符合在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将抵偿的债务金额确定为与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之和一致。 兴华物业公司(不考虑受让的汽车是否已发生减值): 兴华物业公司受让汽车的会计处理:汽车的入账价值25+0.4=25.4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4万元 贷:应收账款——集团25万元 银行存款0.4万元 税务处理:兴华物业公司取得的汽车的计税成本为,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之和19万元,这是计提折旧的依据。 兴华物业公司应将抵债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即汽车)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25-19=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此项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经过上述抵债处理,使得集团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了1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33%=3.96万元。与企业原来的会计处理相比,集团整体所得税减少了16.5+3.96=20.46万元。 由此可见,对一项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产生的纳税影响也将会很大。企业应认真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熟悉相关税法的规定,从而选用*3的方案进行处理,以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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