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逃税 案发补税又坐牢来源:作者:日期:2009-04-10字号[ 大 中 小 ]   安徽省巢湖市生意人景某某不思合法经营,竟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逃税。3月30日,和县人民法院以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景某某原是和县人,后在马鞍山市做生意,2002年认识了和县远东纺织服饰公司的张某某(已判刑)。双方协商,由张某某提供“和县远东服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账号,景某某与马鞍山市某商厦、某百货、某供电系统三家单位签订合同,景某某租柜台出售服装,张某某则提供“和县远东服饰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给景某某去上述单位结算货款。张某某按发票票面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自2002年起到案发,景某某在张某某处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7份,涉案税款数额为人民币63683.44元。案发后,63683.44元税款被如数追回入库。  今年3月初,和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3月30日,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