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基本保障与分成激励相结合。适当降低镇街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由市财政保障镇街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部分临时人员经费,并按辖区人口和地域面积测算确定固定财力补助;加大体制性分成分配力度,建立税收超收分成、土地出让收入结算分成、非税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结算办法和经济发展奖励机制,充分调动镇街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二是坚持分类管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根据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规模,实行四类四档税收超收分成;对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按省专项补助资金额度1:3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上浮超收分成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按“谁保护,谁受益”、“贡献大,受益多”的原则,以森林覆盖面积、水域面积、饮用水供水量、生活垃圾处理量等为计算指标给予镇街生态环境保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