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乡镇财政人员配备。镇财政所按照不兼容岗位须单设的要求,分设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总预算会计、出纳、公共财政服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档案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岗位。同时,遵循“统筹兼顾、精简高效”的原则,在镇会计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设置会计核算、资金支付、出纳若干岗位,人员配备视镇收支规模确定。二是扩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将镇本级资金、镇集体经济收入、上级政府安排各类补助性资金、上级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三是严格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管理,经镇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预算的资金,直接办理拨付手续;追加的财政资金,经区领导审批后方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