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按“以事定费”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范围,政府按其承担的服务量给予补偿。二是准予纳入定点医保。将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准入和报销政策。三是支持配置大型设备。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新增的医疗设备按实际采购单价分段补助,实际采购单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补助5%;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补助10%;2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20%,*6补助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