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利用“递延资产”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孟然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临泉县某商业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安徽省临泉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今年4月,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2001年度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递延资产摊销上存在问题。  该公司2000年底成立,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76559.4元计入“递延资产”科目,该公司按3年时间进行摊销。2001年摊销递延资产7 6559.4÷3=25519.8(元)进入管理费用,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递延资产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按5年计算,该公司应摊销递延资产76559.4÷5=15311。88元,而实际多出25519.8-15311.88=10207.92元。年度纳税申报时,该公司未进行纳税调整,致使少申报企业所得额10207.92元,造成偷逃企业所得税10207.92×33%=3368.6元的违法事实。  处理决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多摊销递延资产,多列支出,已构成偷税,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3368.6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决定。  稽查建议:稽查人员应该严格审核把关,防止企业通过加速摊销递延资产或加速计提折旧,人为调节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