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房租抵顶货款利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百货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山东省费县某百货公司,是一家集体商业企业,原主营商品批发、零售业务,现靠出租柜台维持经营。2002年8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该公司2001年实现租金收入37万元,账面利润-4万元。因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累计拖欠税款2.54万元。目前公司账面上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百元,贷款却有几十万元。从账面上看,未发现异常问题。  检查人员在翻阅记账凭证时,找到一份银行与该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金额为6万元。检查人员随即查找收入账,发现这笔业务未作收入。检查人员觉得银行不可能拖欠租赁费,很可能性是公司挪作他用。检查人员联想到该公司拖欠银行贷款利息,于是又检查了财务费用科目,发现公司贷款有几十万元,却未提财务费用。检查人员向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进行核实,证实该公司共欠银行贷款利息6万元,银行租赁该公司房屋抵顶贷款利息。该公司因此少申报营业税3000元(60000×5%),城建税150元(3000×5%),教育费附加90元(3000×3%),房产税7200元(60000×12%),合计偷逃税款1044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税函[1997 ]91号文规定,该企业采用不列收入的手段,达到少申报税款10440元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局稽查局经研究决定:  1.该公司应补缴税款:3000+150+90+7200=10440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账户,而该公司却用收入冲减有关科目,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这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检查人员应注意对各类费用账户的审查,防止纳税人利用费用账户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