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 公司经理被抓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祺元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2年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原北京特得科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向阳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 这是海淀区查办的首例逃避追缴欠税罪案。 基本案情 今年5月,海淀区国税局接到协查函,要求协查北京特得科贸公司开出的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北京特得科贸公司在2000年期间,开给“北京市芒特技术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给“北京友深科贸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开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少缴增值税1.5万余元。 于是,稽查人员进一步对该公司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开出和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又发现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账联不一致,这35份发票都是在2000年7月至12月间,由北京持久商贸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这些公司全部是虚假公司。35份专用发票中,有31份在北京特得科贸公司进行了真实抵扣,共计抵扣税款45万余元。 处理结果 今年6月28日,海淀区国税局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向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北京特得科贸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作出补缴增值税1.57万元的处理决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海淀区国税局根据这项规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款45.2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30.87万元。上述税款、滞纳金合计77.64万元。 然而,在税务机关已经对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向阳不仅没有积极补缴税款,反而先后4次从银行转移存款43万元,其中有10万元从银行直接转移给了罗向阳本人。 今年8月初,海淀区国税局以涉嫌偷税罪,将北京特得科贸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在查清罗向阳基本犯罪事实后,8月28日,海淀区公安局依据《刑法》第203条的规定,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罗向阳拘捕。9月12日,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 点评 稽查执行难,是当前困扰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难题。以往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查出问题的情况下,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企业走逃或转移资金的现象,从而形成“稽查欠税”居高不下。此案的告破,提醒税务机关应该利用《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一法律武器。按照该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以往在税务机关追缴查补税款过程中,一些银行部门不积极配合也是“稽查欠税”难入库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今后税务机关在追缴查补税款以及纳税人的欠税时,如果能适时正确地运用《刑法》第203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信“稽查欠税”居高不下的现象将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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