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税务登记证要被处罚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永春 蔡和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企业自2003年8月份开业以来,一直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税收。今年3月16日,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9税务分局在对其2003年开业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遂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拟处以2000元罚款,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市国税局*9税务分局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意见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并没有对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作出处罚规定,根据行政法中“处罚法定”原则,不应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此条规定了纳税人有将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公开悬挂的义务。即纳税人如果未将税务登记证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就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违反了义务性规范并不必然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与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一定的必然性。  《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 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可以看出,纳税人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并不属于税务登记“使用”范畴。  从其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我们看到不公开悬挂有关证照而受处罚的均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4]156号)第70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94号)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并没有对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作出解释。根据行政法“处罚法定”  原则,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不予处罚是正确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