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企业存货税收处理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谢正土 严光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县一家申请注销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尚有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等合计12万余元。在讨论对该批存货应如何进行处理时,税务机关内部竟形成了三种意见,令稽查人员无所适从。  *9种意见认为,应对该批存货按适用税率征税,认为企业虽然注销,但企业的存货归根结底要用于销售,即使是用于赠送他人、抵偿债务、分配职工抵顶工资等,也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同时,企业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都可以分别按企业的正常销售价格或购买成本计算确定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从而确定具体的计税金额。这种意见的前提是企业的存货最终要实现销售。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设,似乎于理不合。因为如果注销企业提出“存货不处理了”、“丢在仓库有人要就卖,没人要就只能自己赔本了”等意见反驳,据以定案的事实就存在被推翻的危险。同时,根据销售实现的时间规定,对存货的征税也应在出售或赠送时。此时,又会出现适用法规错误的情况。此外,在对该批存货征税后,再发生存货实际销售的,企业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开具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又将面临征、免两难选择问题,也就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  第二种意见主张对企业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认为企业的存货中所含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已经申报抵扣,现该批存货退出企业的经营,可以认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也就合情合理了。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仅限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6种法定情形。并且在企业注销时还不能明确存货的用途,而仅凭企业存货已经退出经营,就在主观上认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显然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与法无据等问题。  最后一种意见主张对企业的存货不作处理,而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予以注销,由稽查人员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将盘点清单移送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此意见看似可行,但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很容易成为一种形式,难以真正起到对存货的征税控制作用。同时,由于企业已注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就随之消失,在纳税主体资格已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如发生存货销售,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征税,让人无所适从。再者,这样处理也容易给蓄意偷税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企业经创办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不断或大量地购进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以取得大量的进项抵扣税金,使得相当长一段经营期内出现留抵税额,在存货达一定程度,将有税款产生时,即以经营不善为由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注销,再以其他名义重新注册登记新企业,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  注销企业存货税收处理问题,在日常的税收工作中较为普遍,在存货涉税问题的处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采纳何种意见,始终存在着与法与理相悖的情况。  在此,作为基层的税务工作人员,建议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处理问题由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予以明确,从而为基层税收人员排除政策法规障碍,促进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