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制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2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派人督办,江苏省国税局从省内部分地市抽调稽查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对涟水县12户制革企业实施了专案检查。  一、基本案情涟水县现有制革企业12家,均是当地招商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均为浙江温州人,注册资金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成立时间为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主要从事猪皮革的加工、销售。  这12户企业自成立以来,共从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846份,对外开具10937份,销售额80762万元,税额13729万元,涉及20个省市;共从税务机关领购江苏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115475份,对外开具93956份,税额12076万元,涉及22个省市的1156个收购对象;共计申报销售额80762万元,销项增值税额13729万元,申报进项税额12076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803万元,留抵149万元。  专案组经过对12户制革企业的税务检查,以及对省内部分受票企业的突袭式外调协查,并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对12户企业开出的所有销项发票进行网上协查,发现了这些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问题,并已认定其中10户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7份,涉案税额328.9万元。2004年4月27日,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成因分析  (一)税务机关在思想上对生产企业防范意识不强。目前,各地国税机关对小型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范意识比较强,但一些地区的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少防范意识,被涉案企业制造的一系列假象所蒙蔽。  (二)缺乏对制革企业税收管理经验。涟水县原来没有制革企业,当地税务机关对制革企业原材料用量、加工工艺、产成品质量标准、市场行情等都缺乏了解,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缺乏经验。  (三)在管理上缺乏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制革企业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对企业销售收入与水电费开支、生产能力与销售量不符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使得涉案企业大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虚开。  (四)日常管理和调查取证难度大。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开票量大;其收购对象多为个人,人头多,货源分散;实行现金交易, 难以真实反映企业收购农产品时的资金流向; 企业事先做好了反稽查的措施,如订立攻守同盟等,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经验总结  (一)增强防范意识虽然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新办的小型商贸企业,但生产型企业受利益驱动,也在打增值税的主意。特别是打着招商引资旗号的小型生产企业,利用当地急于发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税收管理缺乏经验等机会,制造各种假象蒙蔽当地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对各种类型企业都要保持高度警惕。  (二)深入调查研究税务部门对当地的新办企业,要及时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该行业的一般情况,了解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发现疑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控措施。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1. 加强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判断其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通过对企业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判断其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对企业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相比较,看其是否有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2. 定期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抽查。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并据以抵扣,对其抵扣数量和金额如不进行调查,则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3. 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额供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并参考其以往销售额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产品的耗用数量及金额,实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按月限量限额发售,以防范其大量大额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