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致蓝”移民又移税来源:作者:赵常顺王体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曝光2004年十大偷骗税案件。《人民日报》、《经济日报》、CCTV、新华社等社会主流新闻媒体纷纷报道。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参与查处了其中的"加拿大海外移民服务中心偷税案(又称美致蓝案)",为该案在全国的迅速突破起到了关键作用,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充分肯定。此案是国家税务总局*9次在地税系统组织全国范围联合检查的案件,也是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9例举行听证的偷税案、*9例涉及司法移交的偷税案。日前此案已基本查结,涉案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陕西省地税局在此案协查过程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特供大家参考。  发现真账  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为外国公司,在华主要从事移民中介服务。该机构在广州、上海等20多个大城市设立有办事处。西安办事处1 998年成立,以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名义与客户签订移民中介服务合同开展业务。2001年下半年,公安部出台(59)号令规范移民中介市场,规定外国机构不得在华从事移民中介服务,而国内公司也必须有我国驻移民国大使馆认定资格的移民国中介机构作为合作公司方可从事移民中介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西安办事处在国内注销,新成立了陕西新五州商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又于2002年10月21日更名为陕西美致蓝出国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蓝公司"),而公安部所要求的国内公司具有的移民国的合作公司则就是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  2004年年初,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陆续接到反映当地的美致蓝公司有偷税问题的举报。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和前期调查结果,在广州召开涉及此举报案件的24个省、市稽查局(处)长参加的会议,部署案件查处工作。根据总局稽查局统一要求,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随即成立专案组,于6月24日对陕西美致蓝出国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的账簿、凭证、收据、客户资料及电子资料等,取得了*9手证据材料。  在随后展开的检查过程中,陕西美致蓝公司有明显的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表现,税务机关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之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  美致蓝公司所提供给税务机关的账簿及其纳税申报表反映,该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营业收入为零,仅申报缴纳了520元的印花税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04年对其进行检查后补扣补缴了1294元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检查的进一步深入,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还有一套账,检查人员随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提供,但美致蓝公司矢口否认,拒不提供。在检查人员出示事实证据,对关键涉案人员有步骤地发动强大心理攻势下,美致蓝公司主要负责人逐渐被突破,其后随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刑拘及该公司的其他相关责任人相继被其他省、市地税机关调查和公安经侦机关的介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于2004年8月15日向陕西省地税局稽查局提供了记载收入的真实账册。至此,美致蓝公司偷税案真实情况浮出水面。  2D04年9月29日,陕西省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美致蓝公司偷税案进行了审理,省地税稽查局就本案的检查情况和政策依据进行了专题汇报,获得省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各委员的一致认可,审理通过。省地税稽查局于lO月18日作出了对陕西美致蓝出国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发出了拟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应企业申请,省地税稽查局于10月29日如期举行了对陕西美致蓝出国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会,会上检查人员对企业的违法事实予以指控、出示证据并与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根据听证情况,省地税稽查局对其偷税行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四种方法  "账外账"是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法,本案也不例外。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通过种种办法拿到了真账,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为此案在全国范围的全面突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办法:  首先是外围查证法。根据总局在广州的案件部署会上提供的情况,专案组人员在入户检查前先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美致蓝公司的纳税申报、法定代表人身份、经营流程、经营环节、操作模式、收款方式进行了前期调查。正式入户检查后除了通过银行对其资金往来去向进行取证,还对该公司能联系上的客户进行了走访,对客户手上的资料和企业提供服务、收款、签约的方式进行了外围取证,从而确定了企业有账外账的事实存在。  其次是突击检查法。在实施突击检查前,专案组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据此将进户检查人员分为三组,明确分工,确定每组的检查、调取资料目标和对关键点的控制,查前严格保密,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6月24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全国24个省的稽查局于上午10时30分统一行动,按事先制定的实施方案,抓住有利战机,迅速及时控制了关键部门、岗位,以快制胜,不给对方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了宝贵的*9手证据资料。  第三是异常情况分析法。美致蓝公司成立以来,账面收入为零,费用高达41万元,从常理上讲根本是难以维持,但该公司的经营却红红火火。  经检查发现每月都有从北京、广州寄来的经费以供该公司日常开支。从收集到的零散的电汇单发现有大量款项通过现金形式汇往外地私人信用卡,备注为服务费。企业存有大量客户资料,有一部分客户已办成出国,但账务却无相关收入记载。  种种异常情况说明该企业必有账外账存在。  第四是逻辑推理分析法。本案中专案组对已收集的材料进行了分析整理,发现以下几处疑点:一是收集有合同316份、收据212份、客户统计表、客户收款明细表,在账面上除少数几个客户外无其他相关收入入账;二是从其财务人员移交清单中发现,在2001年至2003年均有另一套账和凭证,即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西安办事处名称的账簿、凭证、印章的存在,而该企业已于2001年9月注销。三是经查收集的转款电汇单,从2001年直至检查时期均有款项汇往广州的某一账户,经核实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卡账户。  据此专案组将移交清单上最后一次的接交人确定为重点涉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发动强大政策攻势,终于在历时50天后取得重大突破,拿到了真实账簿。  采集证据  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也是影响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6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据此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法院所采纳的证据特指税务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案卷证据".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必须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准备确凿而有效的证据。本案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采集证据:  在案前认真分析由案源环节即广州会议上广州第二稽查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归纳涉税疑点,确定了重点应取哪一方面的证据,比如实际经营者、款项流向、汇款方法、纳税主体等。  在检查中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税收法律文书,使取得的相关涉案证据在程序和主体的合法性上得到了保证。  充分使用电脑、录像机、照相机等取证工具,利用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对其应税收入、纳税主体、经营方式、偷税手法、款项流向等涉及的电子文档、纸质档案资料进行固定,使调查取证工作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此案涉及司法移交,在取证过程中除通过对该企业的合同、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的调查取证认定应税收入的数额和涉嫌偷税行为的存在,而且侧重于偷税主观故意、受益主体、涉案人员、作案过程等细致内容和具体证据,以利于和司法机关在司法调查中证据调查方法、调查证据相衔接。  注重对证据的整理、分析、归类、运用。例如在*9次调取账簿资料时,专案组除调取其账簿、凭证、合同、客户资料外,还调取了电话记录、员工聘用表、资料交接清单、电汇单、企业与客户的往来函件等。经过整理分析,通过资料交接清单发现第二套账线索,据此取得重大突破。  政策依据  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企业及其律师与税务机关就几个税收法律政策问题发生多次争议。  关于美致蓝公司收取的移民中介服务费的纳税主体问题。美致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律师多次提出包括在听证会上提出他们是代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收取的服务费,不是他们的收入,美致蓝公司不是纳税主体。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首先,从经营范围上看依据公安部(59)号令,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此经营范围依据公安部(59)号令只能由中国境内公司来经营,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来从事此项业务,因此对其所从事的移民中介活动,不管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只能是美致蓝公司,而非加拿大海外服务公司。  其次,从业务的延续性上看,依据公安部(59)号令自2001年6月6日起外资机构不得在华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其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该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自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和登记注册。从该公司向客户出具的补充协议看,明确表示该公司按公安部通知,原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西安办事处重新注册为正式的咨询服务公司——陕西美致蓝出国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另外究其实质看,变化后的公司除了名称、法定代表人形式上有所变化外,其余均和原来一样。  再次,从美致蓝公司前后的财务移交清单看,美致蓝公司在原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西安办事处注销时、注销后曾同时多次移交原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和美致蓝的印鉴及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注销后还在继续登记的账簿、凭证,事实上是在设置两套账来逃避纳税义务。  另外,从事实上看,该公司确是从事了遗留客户的移民中介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了移民中介服务,并收取了款项,取得了收入。虽然美致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律师多次称陕西美致蓝公司和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是合作公司关系,对于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原签订的合同他们是在替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做后续和跟进工作,收取原客户二期或三期款项即寄往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不作为他们自己的收入,是代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收取的,而对他们自己新发展的客户根据与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的合作协定只留30%的代理服务费作为营业收入,另外的70%是作为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的收入寄往海外。但经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付给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服务费的相关凭证,美致蓝公司始终不能提供。因此该公司的所作辩解并无证据证明。  由此认定该公司与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西安办事处业务上存在延续性,并以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从中国境内取得中介服务收入,那么仅凭取得服务费收入就应作为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应税收入在美致蓝和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之间进行分成的问题。美致蓝公司提出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发[2000]082号文对应税收入在美致蓝和加海服之间按3:7进行划分。针对这个问题,应认真分析国税发[2000]082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x首先,该文是对涉外企业的税收规定,不适用该企业。其次,该文是针对从事咨询业务的外资企业,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虽有咨询业务,但所签合同是移民中介服务,其劳务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是移民中介劳务,并非单纯咨询业务。再次,依据公安部(59)号令只能认定美致蓝和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是合作关系,存在业务往来和交往,并非联合经营,因此关于该公司提出付给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款项的问题,不管是70%还是100%,税务机关只能在该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基础上(经限期提供而该公司不能提供),严格按企业所得税关于费用列支的规定允许税前列支,对于流转税则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额征收。  关于税目适用问题。在对该行业所征的营业税究竟适用哪个税目的问题上,企业的认识也与税务机关有所不同。企业先认为应该是咨询业,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套用国税发[2000]082文对收入进行划分。后又认为是代理业,主要对代理业营业额的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实际向对方收取代理服务费"有误解,总之一个目的就是想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划分。但从其所从事行业来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虽有咨询业务,但所签合同是移民中介服务,其劳务事实上是中介劳务。再者根据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是移民中介劳务,并非单纯咨询业务。即便是咨询业或代理业也不像美致蓝公司所理解的那样可以依据以上两个规定对应税收入进行划分。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企业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其中是分几期来收取款项的,有的可能是加拿大海外服务中心期间收取的*9期,美致蓝收取第二、三期。对应税收入的认定方法是以办成出国后认定收入还是采取别的方法,将影响下一步检查的继续进行,其形成的结果将截然不同。  依照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供的劳务根据是否跨年度可分为不跨年度劳务和跨年度劳务两类,相应地,提供劳务收入分为不跨年度劳务收入和跨年度劳务收入。不跨年度劳务收入应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予以估计,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分两种情况处理:*9,如果企业与其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全部或部分得到补偿,企业应从稳健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与其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第二,如果企业与其已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  该企业给客户所提供的移民中介服务分三期或四期来完成并按阶段收取劳务费,劳务虽跨年度但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故应按每期实际收到服务费的时间来确认收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是一宗典型的偷税案。税务机关取得第二套账后,美致蓝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检查过程中对此未有任何解释,但在听证会上却称:"此账乃是我公司对'加海服'收入的代记资料,我从来就没把它看做是我公司收入,所以我们未隐匿收入,不是偷税,请求税务机关重新认定。"此自欺欺人之说纯属狡辩,岂有账簿、凭证、印章统统代管之说,可见其偷税主观故意之存在。美致蓝公司在财务账册中不列移民中介服务费收入,企图少缴税款,在长达近4年的时间内,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设置账外账少计收入,在被查处后还辩称是代别人收款,不应在国内纳税。该案偷税手法是设置账外账,造成少缴税款事实,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案。  查处启示  美致蓝公司偷税案涉及范围广(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持续时间长,该案的查处在移民中介行业受到很大关注,同时也应引起税务机关的深思。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最重要的经验是,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税。美致蓝公司偷税立案查处后,由于服务费收入是从1997年至2004年,时间跨度为7年,特别是行业规范后,该行业的操作规则发生变化,适用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就必须认真研究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在检查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及时向相关业务司请示汇报,达成共识,保证执法上不出差错,这是查处美致蓝公司偷税案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其次是在新形势下,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更加隐蔽、方法更为多样,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来讲一是要注重加强检查人员业务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二是依法取证,注重证据的取得、使用、研究:三是要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和灵活运用检查方法,能够发现偷税事实;四是要加强反避税研究工作。事实证明,严格、公正、高效地执法,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才能避免由于某些企业不依法纳税而造成的税负不平等、竞争不公平,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要主动学习、了解税收法律政策。"税法只公布执行,不通知执行",这是税收国际惯例。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纳税人必须担负起自行学习、了解税法的责任。像美致蓝公司法定代表人那种以"收入不是我公司的,我们是学雷锋做好事"为由而拒不交税的辩解,只能落人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