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所得税,我该缴给谁?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雷普先生,遇到了让他头疼的事情:他不知道该把企业所得税缴给国税局还是缴给地税局。 雷普先生是湖北省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郧西分公司的经理。前不久在接受采访时,雷普对记者说:“我是从襄樊过来搞房地产开发的。现在工程完工了,一下子来了两家税务局向我要企业所得税,这我可受不了。税我是一分钱不会赖的,我现在就是要等政府给个说法,看看我到底该把税缴给谁?” 一笔税款,怎么会两家税务机关都插手来管呢?为此,记者走访了郧西县的两家税务机关。 新办企业?分支机构?国地税认定各不同在采访中,郧西县国税局向记者出示了他们掌握的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的相关资料。 资料显示:湖北省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郧西分公司是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在郧西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在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3221000700,名称是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负责人为雷普,工商登记时间为2004年1月6日。 郧西县国税局专门负责此事的总经济师徐经能告诉记者,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在国税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时间为2004年8月26日。2005年6月23日、9月26日郧西分公司分别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万元。 徐经能说:“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是2004年1月6日在我县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这个有营业执照为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我们认定该纳税人就地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征管。” 对国税局的这种认定方法,郧西县地税局表示不能认同。他们指出,按照《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即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虽然办理了开业登记,但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据郧西县地税局认定,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是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设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企业所得税应当归原征收机关(即襄樊市地税部门)征收。鉴于目前襄樊市地税部门没有征收,并且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条件,所以郧西分公司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郧西县地税部门征收。 在了解到郧西县地税局的意见后,徐经能又向记者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依据来支持郧西县国税局的观点。 “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83号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家企业,既然是公司制企业,那它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就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而不能依据其他规章、规定来办理。可纵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之所有规定,却没有对公司制企业‘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徐经能还告诉记者:“关于分公司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这样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住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关于分支机构的概念问题,它应当属于《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范畴,如其第三十五条*9款中就使用了分支机构的概念,可纵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使用分支机构这种概念。” 基于上述观点,郧西县国税局的态度是:按《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增设或撤销分公司”这一行为,不属于国税发〔2003〕76号通知*9条第(四)款所指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之范畴。郧西县国税局作为新办企业———湖北省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郧西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主体无可争议。 先维持征管原状?谁都说自己管在了前面郧西县国税局还指出,在对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这件事上,地税局方面没有按国税发〔2005〕50号文件中关于“应先维持征管原状”的要求,也介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要求该企业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企业无法接受的矛盾。 郧西县国税局提到的这个“应先维持征管原状”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找到了国税发〔2005〕50号文件,在这份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3月29日下发的题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中,记者看到了如下内容:“对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要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处理,从有利于团结合作的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和互谅的态度解决。双方如对具体纳税人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应先维持征管原状并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对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请示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机关协调解决。省级国、地税局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报总局处理。严禁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发文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对郧西县国税局关于地税方面没有“维持征管原状”的说法,郧西县地税局拿出了反驳证据。郧西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纪宏奎告诉记者:“我们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纳税人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的纳税人税种认定表,认定表中包含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郧西县国税局还是地税局,都说自己管在了前面。不过在记者看来,即便是有这样一个规定,像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这样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该由哪个机关来管理,也该有个一定之规。否则的话,很有可能出现相同情况的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在此地由国税机关征管,而在彼地则由地税机关征管的局面。这样一来,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势必受到损害。由此看来,这桩“公案”如果不能“私了”,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出来给个说法的。 为企业所得税头疼的纳税人不止一家无独有偶。在郧西县为缴企业所得税困扰的纳税人并不只是湖北省襄樊市龙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郧西分公司一家。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的处境更是尴尬。 “现在我到底该把税缴给谁?”在湖北省郧西县县城一间不起眼的房间里,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负责人尹兴会,拿着两份《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对记者说。 记者注意到,这两份通知书,一份是郧西县国税局发出,而另一份则是由郧西县地税局发出。 尹兴会告诉记者,他之所以挑这样一个地方见面,是因为他项目部的税收问题已经被郧西县国税局移交到了公安机关,他现在怕自己一在郧西“现身”就会被抓起来。 据介绍,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于1998年组建,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2004年该公司承接湖北省郧西县“城中嘉园”旧城改造工程,公司在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内部管理上,公司对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人按工程中标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后的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人个人所有。 在郧西县地税局,记者了解到,2005年11月15日,郧西县地税局城区分局核定该项目部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书,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事隔不久,郧西县国税局多次找到该项目部,要求其向国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在该项目部拒不申报的情况下,郧西县国税局于2005年11月30日依法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63万元,并对该项目部下达了《企业所得税核定纳税通知书》,并认为该项目部涉嫌偷税犯罪,将该单位移交至郧西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对此,郧西县国税局向记者提供的信息是,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是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设在郧西的施工队,其在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单位名称是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在城建局办理注册登记时间是2004年5月13日,在工商办理开业登记时间是2004年7月18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间是2004年7月29日。2005年9月1日,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在郧西县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2005年9月26日,郧西施工部向郧西县国税局预缴了*9笔所得税税款50000元。 两家税务机关的“齐抓共管”,让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无所适从。2005年11月20日,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给郧西县人民政府写了一封题为《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缴主体的请示》的信函。 《请示》中写道:“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项目部承建的‘城中嘉园’旧城改造工程自2004年8月正式开工建设,2005年9月3日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该工程完成后,郧西县地税局于11月15日向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项目部下达《应纳税款核定书》,需纳企业所得税等4项税款466900元。我公司于11月以前已缴纳税款370000元,地税局随后又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尚余的96900元。郧西县国税局又于2005年11月30日向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项目部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纳税通知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3610元。 “我公司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征缴机构负责征缴。出现上述国、地税两家同时征缴的情况,我公司在没有明确征缴主体以前,拒绝缴纳其他税费。我公司恳请县人民政府依照西政发〔2003〕2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招商方式改造旧城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待明确征缴主体后一并完税。” 征税主体之辩国地税各执一词与湖北省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在企业所得税缴税问题上的进退两难相对应的是,郧西县的两家税务机关在这一问题上各执一词。 郧西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纪宏奎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坚持认为郧西施工部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征是有政策依据的。 纪宏奎对记者说:“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文)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因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外出经营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公司本应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该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所以,该公司在施工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应当是地方税务机关。” 针对郧西县地税局的说法,郧西县国税局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之所以判定其企业所得税应当归国税部门征管,我们的依据是这样的。”徐经能说:“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发布的第96号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襄樊市建设工程公司郧西施工部已按规定于2004年7月18日在我县工商部门办理了开业登记手续。根据国税发〔2002〕8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之精神,我们认定该纳税人就地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征管。” 在得知徐经能的说法后,纪宏奎很不以为然。他对记者讲:“首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在施工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其次,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谁都有拿得出手的政策依据,看来这也是一件扯不清的“官司”。 记者最后是拿着一摞两家税务机关复印的支持各自观点的政策依据离开郧西的。记者离开时,曾有人这么评价这件事,“都是税源少折腾的”。不过在记者看来,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应收尽收”是任何一个税务机关都必须履行的职责,在职责驱使下无论是郧西县国税局还是郧西县地税局,都有义务来保证税款足额入库。看来对政策的解读才是解决问题的*10钥匙。我们期待着拿着这把钥匙的人出现。 补记记者发稿时得到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看来,记者所说的钥匙出现了。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