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完税凭证应如何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雷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某区宏达食品有限公司向当地主管国税局反映,其公司代征人员在对市场某猪肉销售经营户(王某)代征增值税时,该经营户提供了2份当日开具的定额完税证,并以税款已缴为由拒绝代征人员征收增值税。  原来,为了实行源泉控管,当地主管国税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猪肉销售增值税代征协议,将该区所有集贸市场和其他经营场地经营业户,销售猪肉应缴纳的增值税委托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统一代征,因此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国税局的高度重视,随即派人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王某提供的定额完税证系上年该国税局委托的市场代征人员已经用过的完税证,由于原先聘请的代征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征税日期,而是直接将空白的完税证直接撕给了纳税人,王某为了达到不缴税款的目的,就自己在已经用过的空白完税证上填写了当日的时间。  意见分歧:在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上税务机关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9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代征秩序,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变造完税凭证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前两种意见都不准确,但不处罚又不利于维护代征秩序,只有比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王某填写使用过的空白完税证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代征税款,以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法理分析:本案中,由于代征人员的警觉使得王某不缴税款的企图未能得逞,王某不缴税款的后果没有发生,况且从手段上看王某也没有实施法定的偷税行为,因此笔者认为,*9种意见偷税之说不能成立。从定额完税证的性质来看,它与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一样,都属于完税凭证,其与发票的差异非常明显,第三种意见也承认定额完税证不是发票,比照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变造完税凭证。所谓变造完税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完税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完税凭证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王某只是在完税凭证的空白部分擅自增添了确定性内容,这与常见的涂改、拼接、挖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同,但王某的行为改变了原先填开时间为空白的真实状态,从性质来看仍然属于采用其他手段改变完税凭证的真实内容,因此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