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双合同转让房产 企业偷逃税款被罚来源:信息时报作者:叶静 王媛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以签订“双合同”分别转让房产和附属设备的方式偷逃税款。地税稽查部门遂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并处罚款10.9万元,所补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达15万元。  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在转让房产过程中,以“双合同”方式拆分房产转让收入: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合同》,仅就建筑物本身注明的房产价值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将包括中央空调、电梯、供水及消防等附属的设备系统单列出来,另外签订一份《设备系统转让合同》,对转让中央空调、电梯等设备系统取得的400多万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由于转让的中央空调等是旧设备,转让价比买入价低,根本无须缴纳增值税。  法理分析: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若单纯转让空调、电梯等设备,则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但若转让房地产的同时转让以上设备系统,则转让的设备系统应作为销售不动产的一部分,按房产及附属设备全额缴纳营业税。市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市地税局表示,企业处置旧房产、旧设备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应谨慎处理,要把握好处置、变卖、报废等环节的税收政策,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