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税的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某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指使本单位出纳XX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报营业收入,通过虚列成本、少报所得额等手段,达到偷税目的。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期间,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达39份,发票联金额9247486.50元,记帐联金额为848158元,少申报营业收入8399328.50元。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期间,该公司会计凭证中“库存材料”、“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支出的大量成本发票,是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开具大头小尾的手段,并加盖“宁波XX建筑材料店”等单位的印章,作为本单位成本支出,同时采用造假工资单的形式,擅自扩大成本,使成本严重失实。  法理分析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该公司采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营业收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按规定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因涉嫌犯偷税罪于2001年3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万元;直接责任人该公司出纳XX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92万元。被告人X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