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虚假做账“聪明”老板遭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左洪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对一工业铸造企业实施纳税稽查,通过稽查账面上看,财务核算很准确,账务处理也和规范,基本没有什么漏洞。但是另人不解的是,该单位增值说税负较低,销售毛利率也很低。带着这个疑问对其生产工艺及业务流程进行系统分析,结果发现该单位利用虚列成本的方式,企图偷逃税款,结果自觉“聪明”老板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该单位属于民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值说一般纳税人,是传统的铸造行业,主要是利用工业废旧钢铁经过加工熔炼,铸造成工业用的毛坯件对外销售。其生产程序并不复杂,将废旧钢铁投入到熔炉(电频炉或中频炉)中,熔炼成钢水后注入模具中,经过翻砂、冷却等工艺后产出成品。  该单位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主要来源于工业废钢铁料和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购买的废钢铁,其采购原材料所取得的发票有增值说专用发票也有废旧物质销售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分别为17%和10%.该单位生产规模较大,从账面上的数字反映,增值税的税负为1.3%(即100万元的销售收入,实际上缴增值税1.3万元),销售毛利率为11%(即100万元的销售收入,实现销售毛利11万元)。因为各个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其税负和销售毛利率也不同也属正常,但是就同一行业来将也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对此要求会计对此作出解释,会计解释说:“由于产品销售价格较低,设备落后能源等消耗大,废品率高等原因造成。”老板对此也做出几乎同样的解释。凭借多年的财务经验,认为他们根本没有讲出导致税负及销售毛利率低的主要原因,这里很可能存在人为的因素。  首先到生产车间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对该单位的生产人员及工艺进行了全部了解,然后针对其生产工艺流程对企业的财务账簿进行分析性复合测试,结果为其原材料投入量与产成品的产出入库量的比例全年平均为69%(即投入100吨的钢铁产出69吨钢坯件),工时量与产成品的产出入库量的比例全年平均为43工时/吨(即产出1吨钢铁需要直接人员43工时)。其各期比例差距较大,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6的达到93%(即投入100吨的钢铁产出93吨钢坯件),最低工时消耗为28工时/吨(即产出1吨钢铁需要直接人员28个工时);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比最低的只有58%,*6工时消耗为63工时/吨。经过查找历史文献和向专家请教了解到该行业的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例在90——95%之间,工时量与产成品的产出入库量的比例在25-30之间。经比较发现该单位财务核算存在原材料多投入少产出现象,在人员工时方面有意加大工时消耗。  其次对该单位的账目进行系统详细的稽查,结果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很大,其明细科目均为个人,查看原始凭证在摘要中记载向某个人借款。而且很多已经长达2年以上。以此为线索进行深入追究,在大量事实面前,老板不得不对承认其违法事实。  其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该单位有一些收入因对方不索要发票,该单位就此就没有将该收入入账,该笔收入就形成该单位的账外小金库,因为收入不入账,而支出全部入账,时常出现“现金”科目余额为“红字”,会计为了躲避这一明显的漏洞,采取虚假的做法,虚记“借款”冲抵“现金”,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  从账簿表面上看,其投入的原材料在其入库环节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都是合法的正式发票,支付职工工资按照所办理的劳动用工手续也很完备,支付的职工工资也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但是其事实是采取收入不入账,成本费用如实记入账簿之中,原材料是真实的投入,而产成品入库数量则依据对外销售发票的数量为依据大致填写的。工时耗用是实际所耗的工时,但是与实行产成品入库的数量相比就失去了均衡。该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利用多投入少产出无形中加大产品成本;收入不入账等手法,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补缴税款并对其进行了罚款。笔者认为这样的老板并不聪明,其聪明的做法是合法经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不应采取虚假的手段,偷逃税款。其下场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