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不如期办理复业登记受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2006年5月6日,个体“快餐店”老板陈某因店面装修,在缴清上个月应纳税款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了停业登记,申请停业一个月。而在6月13日税务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业户已恢复营业,但并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遂依法对该业户处以50元的罚款。对此陈某不服,在陈某看来,本人申请停业一个月,在一个月后“自然”恢复纳税,办理或不办理复业登记都是要按时申报纳税;再者,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未按规定办理复业登记的”罚则“。所以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要求,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准停业的纳税人在复业时,纳税人应当在复业期满前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的有关手续,以恢复税务机关对其管理,这是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应办理复业登记而未办理复业登记手续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5]13号)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经过国务院授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文规定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9款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9款的规定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