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罚款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李辉 叶锋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酒厂欠缴税款100余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不缴税款50%的罚款,限其在15日内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该酒厂既未缴清欠税,也未解缴罚款。为此,该税务机关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20天,准备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笔罚款,从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9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酒厂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没有解缴罚款,也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却认为,这笔罚款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同意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税款应当优先于罚款执行。《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的酒厂因为欠缴税款而又被处以罚款,两笔款项均未缴纳,税务机关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先收缴税款,然后才能收缴罚款。  其二,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税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明确授予了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而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说明该权力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而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有条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欠税的情况下,并没有积极作为,导致该酒厂欠税一直未缴清,因此成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一大障碍。  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有法定的期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项规定说明一是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强制执行,都必须同时满足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三个条件,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履行行政处罚期限,又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还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并不仅指履行处罚期限。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必须要在诉讼期限届满(3个月)之后。当然,根据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关司法解释,还应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至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案中,该酒厂的行为仅仅是超过了规定的履行处罚期限,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还可能采取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等救济途径,如果税务机关此时(20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笔税款,条件并不成熟,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决定时,必须要先自行采取措施缴清纳税人所欠税款,并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提请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因此,本案税务机关对该酒厂的这笔罚款暂时尚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