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做账“高手”被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左洪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对某造纸厂实施纳税稽查时,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该单位的“应付账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账户时常出现很大余额;在对其欠款单位(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实施延伸稽查时,发现存在虚假借款,由此引出一桩偷税案。“原以为我的会计是做账的‘高手’,却遭到如此重罚”。这是在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时,老板说的一句话。  该单位是民营企业,其经营业务是利用废旧纸张(壳)、经加工后生产工业用包装纸,其工艺是将购进的废旧纸张(壳)经过研磨成纸浆,经过冷却等环节即可成为成品。在对其账务处理进行检查时并没有更多的纰漏,只是有几点让稽查人员产生了怀疑,即*9原材料——废旧纸张(壳)利用率(即产成品的产出量与原材料的投入量之比)较低,平均在60%左右;第二连续多年亏损。  带着这些疑问进行深入的核查,从原材料采购、入库、产成品入库、产成品出库及成本结转都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购买的原材料所取得的均为正规发票,各种入库出库手续完备,没有任何可以怀疑的地方。难道这一行业的真的是微利;原材料的利用率真的就那么低吗。那么他究竟是采取什么手段使其账目做得如此完美,除非是真的如此,否则就一定有纰漏存在。  首先对其“原材料”、“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检查,主要材料(废纸)全部是从一个指定的单位购买,各期价格波动很大,对这一家的“应付账款”余额很大。据会计解释“由于公司效益不好,产品销售回款较慢导致不能及时归还欠款”。但是就一般情况看,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单位经营规模都不是很大,没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且大部分是从个人手中收购,在收购环节一般不存在赊账的问题,所以可以推断其 “应付账款——物资回收公司”大量余额存在异常。  其次对其“生产成本”明细账进行检查,原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达85%,而且产成品的产出量占原材料投入量的60%左右。据会计解释“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其损耗量大是正常的”。经查阅史料记载及向专家请教,正常的投入产出比在80%左右,从此可以推断其生产成本构成存在异常。  最后经申请对其上游企业——原材料供应商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实施专项稽查,结果发现该单位与该造纸厂是一个单位的两个部分,对外是两个法人单位;两个套会计账簿,对内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马,连财务人员都是一个会计兼任,其销售对象只是该造纸厂,不对任何单位出售其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在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进行检查,发现其明细科目绝大部分是个人,而且数额很大。据会计解释,“因为流动资金不足,实行内部职工集资。”集资的人数为10多人,而且集资的数额不等,普遍数额都很大,最多的达近100万元,少则也超过10万元。不难看出这里一定存在不正常情况。  带着种种疑问,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详细细致的稽查,首先对废旧物资收购单位所提供的出售废旧物资人员实施调查,结果发现很多都是外地人员,根本无法找到,仅有一少部分是当地的,而且有些也无法找到,找到的只是仅有几个,他们的数额均很少,无奈对少数供货者进行调查了解到,他们根本没有买给那么多废旧物资。其次对“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所谓收取“集资款”的个人进行调查,只有3个人名是真的,其余都是假名,对能找到的几人进行调查了解到,他们根本就没有向单位“集资”。再次要求其会计及厂长做出解释,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其违法事实。  其真实情况是这样的:1、该单位由于利用所购进的废旧物资凭借“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按照10%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用废单位”为了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有意要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开发票,以便于采取“多投入,少产出”的手法,人为加大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导致产成品成本增高,这就是他连年亏损的主要原因。  2、“用废单位”为什么出现出此多的应付账款,是因为 国家政策规定“用废单位”偿还购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如果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由于很大部分发票是虚开来的,银行账户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所以导致长期挂账。  3、“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为什么“其他应付款”科目会出现大量虚假余额呢?是因为他给“用废单位”虚开销售发票,为了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不至于使“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出现赤字,必须加大“库存商品”收购,收购必然需要支付现金。又为了不使“现金”科目余额出现赤字,就不得不通过人为的增加借款来满足“现金”科目的需要。  单纯从账簿表面上看,其购入的原材料在其入库环节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取得了合法的正式发票,入库手续完备,其他方面也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经过以上的论证分析,认定该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存在利用虚开发票,虚购原材料,采取“多投入,少产出”无形中加大产品成本等手法,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补缴税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通过这一案例告诫纳税人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偷税的后果必将得到税法的严惩,其下场应引以为戒。也提醒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不要仅局限于一些表面的东西,应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堵塞各种漏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