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利润筹划造成虚开行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转移利润是指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在纳税地点判定上的漏洞,通过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采取各种手段将其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或分公司实现,以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转移利润的税收筹划在世界各地有着广泛的应用市场,各国税务机关在这个方面防止避税行为也颇费心机。  2005年7月有人举报,某县供电公司(下称H公司)有偷税行为。某市国税局抽调精干人员进行税收专案检查,发现H公司的线损比较高,近20%.线损是指电力经营企业在电能传输和营销过程中自发电厂出线起至客户电度表止所产生的电能消耗和损失。就县级供电企业而言,线损简单来说分为高压线损、低压线损和变压器自身损。根据国电公司1999年第652号文《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国家电能损失率行业指标:1、配电线路(即高压线损)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10%,2、低压线路损失率≤12%.电力是特殊商品,没有库存,让税务人员感到是否有少计销售收入的情况。  H公司购入商品——电力来自于两家市级供电公司,一家属于网电(下称A公司),一家属于地方电力(下称B公司)。从A公司购电数量大,1.5亿度,价格低;从B公司购入电量少,0.15亿度,价格高于A公司0.04元/度。税务人员按照《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对H公司公司进行询问,要求作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H公司反映属于正常情况,不久前H公司与B公司经过协调实行统一核算,由于路途遥远,输电线路老化,线损比较高;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线路改造。税务人员核算H公司的销售收入情况,属于正常情况。  原来,H公司从A公司每年大约购进1.5亿度电,价格平均为0.30元/度,而B公司的平均电价为0.34元/度,而销售价格是B公司统一规定的价格。这样H公司每年大约比其它同级公司多实现利润600万元左右,按照税法规定需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B公司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原因是B公司是H公司的上级管理公司,经营上由于B公司大量购入地方电力成本费用较高,近年来利润一直亏损。经过税收筹划,2002年5月H公司成为B公司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核算。按照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这也是许多企业经常做的。这样可以将这部分利润通过B公司销售方式转移过来,弥补亏损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销售电力给H公司名正言顺。  经过精密考虑,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一举两得”:由B公司按照统一的全市购电价格销售给H公司,由于B公司销售电力一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对H公司没有使用普通发票,继续按照17%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H公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02万元,同时无须缴纳近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则将这600万元户的利润划走,由于需要弥补亏损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年来,历经税务机关的检查,始终未露出马脚。  在举报人多次举报督促下,税务人员多次进行分析、调查。在一条极为有价值的线索下,检查人员由账面转向实地查看,终于在专家的帮助下发现H公司从B公司购入的电力有问题。问题的原因是实地未发现H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真正输电线路,意味着B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根据近期公布的税法,对于总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所以,H公司需要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受法律惩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9条  “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种情况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很明显属于无货虚开行为,而H公司虽然不乐意接收发票,但是还是在明知情况下接收B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不属于善意取得,按照《征管法》第63条属于偷税行为,由于数额较大,并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如果达到了《刑法》第201条的规定,B公司、H公司还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