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烧毁结果却不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5-6月,在河南省周口市国税局进行的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中,有二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反映其前几年度的账薄、凭证被不明大火焚烧毁了。平时很少听到的现象变成了现实!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两处现场,确实有有过着火的痕迹。两户企业的负责人均反映,由于平时疏于管理出现了火灾,烧毁了账薄。经有关权威部门调查证实,一户纳税人(以下称A企业)由于生产车间温度过高造成失火,由于抢救不及时,大火蔓延烧了档案;另一户纳税人(以下称B企业)的情况是只烧毁了财务账薄,经过认真查实,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为了掩盖某种违法犯罪事实,授权手下故意纵火烧毁档案,虽然经过周密计划,公安等部门还是识破了其诡计。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属于无意或者过失造成账薄凭证被销毁,需要有相关的材料或者资料,如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等,处罚较轻,主要是法律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A企业属于此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也正是当前税法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不能让存在严重涉税问题的纳税人,通过付出极为有限的经济代价,逃避更严厉的税务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如果属于有意、擅自作主销毁账薄凭证或者被证实属于有意、擅自作主销毁账薄凭证的情况,需要对纳税人处罚较重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B企业属于此类。按照*6人民法院2002年11月发布的《*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条“五种行为可以构成偷税”的*9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该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阐述:擅自销毁是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转发《*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对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这说明总局对该司法解释已经认可,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对于B企业有意将未超过保管期限的账薄销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检查的,按照法律规定可定性为偷税,确定偷税额,让纳税人终究是逃不过税务机关检查及相应处罚的。  针对B企业,如何确定查补税额?税务机关可按照《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国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同时规定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如果B企业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可后,调整应纳税税额。  确定应纳税额后,对于B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性质上为偷税,需要补缴税款,有留抵税款时可以调减留抵,并处以从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情节严重,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标准,税务机关还需要将B企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