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藏猫腻 偷税被罚悔莫及来源:作者:顾茂权 陈晓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宝应县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是我县*9税务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羽绒被、羽绒服等羽绒制品的生产销售,一部分产品出口,一部分产品内销。经检查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以产成品羽绒被低偿债务款,隐瞒销售收入124880元,偷逃增值税18144.96元。  二、偷税手段及检查方法  检查前我们通过“金税工程”一户式查询系统,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619184.92元,出口收入367036.65元,申报销项税金615261.46元,进项税金537098.18元,应纳税金78163.28元,已缴税金78163.28元。2005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8051243.34元,出口收入685779.63元,申报销项税金3068711.29元,进项税金2733471.09元,应纳税金335240.24元,已缴335240.24元。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采用了详查法与核对法两种方法,经对从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与企业帐面的销售收入核对,确认数字相符,企业每月销售的下脚料都如实申报,且进项税金大都是经销羽绒制品、服装面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漏洞不大。再对往来帐户进行检查中也未发现任何问题,但通过比较分析企业05年内销金额比04年内销金额增长4倍多,该公司并没有自营出口权,出口外销货物全是委托省内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出口时都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什么漏洞,于是检查人员将05年度内销业务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05年度的记帐凭证和帐簿进行了详查。当检查人员翻阅到05年4月份28#凭证和30#凭证时,其企业的办税人员故意提高嗓门扯其他闲事,千方百计想引开检查人员的注意力,俗话说得好“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雪亮的眼睛”,这两笔业务暗藏猫腻,莫非有偷税嫌疑?检查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但单从记帐凭证上看不出任何问题,企业会计分录是:借:短期借款,贷:现金,企业用现金偿还短期借款这很正常,随即我们检查这两份记帐凭证附件,发现28#凭证所附的是1份财政周转金收据和1份企业送货单,30#凭证所附的是一份“安宜镇企管站”羽绒被的收条和一份企业的送货单,再精明的会计,少记收入,总会留下破绽。我认真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每个细节,并迅速对法人和办税人员进行同时异地点询问,锁定证据,用事实说明问题。经对法人、办税人员的询问,至此,该企业用产成品羽绒被117床抵偿宝应县安宜镇财政所短期借款74880元,用产成品羽绒被44床抵偿宝应县安宜镇企管站50000元,少计销售收入124880.00元,偷逃增值税18144.96元的违法事实暴露无疑。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补缴所偷增值税18144.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此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36289.92元,加收滞纳金3547.34元。事后,该企业法人追悔莫及,自认为以物抵债、暗藏猫腻,会计帐目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掩耳盗铃,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最后,该企业法人对国税部门处理心悦诚服,并表示以后再不敢耍小聪明,按章纳税,如实申报,做个遵纪守法诚信的纳税人。  四、案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是一些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平时很少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偷到的是我的,查到了算我倒霉”,侥幸心理严重,大肆偷逃国税,侵吞国家资产;二是我们国税管理部门管理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该建的产成品明细帐未建,销售的货物未能按规定逐笔开具;三是一些机关单位、个人购进货物时未及时索要发票,以致某些不法企业有可乘之机,该开具发票不开,以达到偷税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强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争做诚信纳税人;二是加强日常管理,督促他们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规,如实申报,坚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稽查人员检查中必须深入细致,注意从表面发现问题,发现疑点问题要穷追猛打,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努力营造“手莫伸,伸必被捉”的强大声势,并利用媒体曝光曝光诸如利用往来帐户、以物低债等隐蔽手段少计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典型案例,以达到处理极少数教育一大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