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虚开能否定罪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以生产销售皮革制品、半成品为主,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大量领取农业产品收购发票。2005年度在税收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所领购的收购发票逐月增加,抵扣税款越来越多,引起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通过整理和调查核实,该纳税人开具的出售人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信息核对存在三种情况:1、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及居住地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信息不一致。2、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信息中没有收购发票开具的出售人。3、部分出售人身份证号码根本不存在。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纳税人在2003年——2004年期间,在没有货物收购的情况下肆意大量开具收购发票,以及在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故意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开具收购发票近1万份,虚构收购金额8000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 法释[1996]30号) *9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9条的规定处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法释[1996]30号*9条、第五条之规定,该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收购的情况下肆意大量开具收购发票,以及在有货物购进的情况下故意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属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收购发票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这说明,该纳税人的虚开收购发票行为已达到犯罪标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判刑)已成定局。  同时,根据*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行为,税务部门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