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销售偷逃税收被查处来源:江苏国税作者:邹锦林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兴化市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锈钢丝等,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方式:制造。该企业2001年1月19日办理营业执照,1999年12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所属期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该纳税人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268.21万元,销项税额385.60万元,进项税额290.47万元,申报交纳增值税95.13万元,税收负担率4.19%.  2006年6月12日,兴化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二股对该企业2005年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当检查人员来到该企业时,法定代表人不够配合,经过最初几天的检查,检查人员从账簿上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检查人员进一步对该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销项税疑点较大,决定调整思路,着重检查销售环节。检查人员要求会计打开办公桌抽屉,发现抽屉内25份“兴化市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发货单”,经核实这些发出货物均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合计金额27.29万元(含税)。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9651.53元。据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补税、罚款、滞纳金共计8.2万元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