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一气,个体户以一般纳税人名义进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海林 邰蓓蕾 陈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户与一般纳税人串通一气,个体户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进货,这起偷税案件前不久被江苏省海安县国税部门查处。  今年8月,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建材市场经营钢材的个体老板周某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货场上堆放着大量钢材,与其实际存货记录存在较大差距。于是检查人员要求周某提供进货发票。周某称这批钢材是帮苏南某钢厂代销的产品,对方没有开发票。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派员到苏南外调。经调查确认,周某是苏南某钢厂在海安县的钢材特约经销商,周某与钢厂是商品买卖关系。钢厂销给周某的钢材在价格上比较优惠,每次交易都是周某自备车辆带现金来提货,无资金赊欠,而且每一笔销售都开具发票。当检查人员询问周某最近有没有来进货时,对方称周某曾帮海安一家机械厂代购钢材一批,凭机械厂银行汇票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机械厂,金额68.38万元,税款11.62万元,价税合计80万元。  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安排人员对某机械厂进行立案检查,发现机械厂在这批钢材采购中,虽然进货手续齐全,票、货、款一致,但无运费支出。询问企业负责人,负责人称对方送货上门,故账面无运费支出。经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产品成本近来上升较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偏大,而且通过实地核查还发现该企业实际存货比账面小得多。对这些疑问,该企业负责人不能自圆其说。凭着职业的敏感,检查人员觉得其中有诈。经过分析,检查人员认为个体老板周某与该机械厂存在联手偷税的嫌疑。  经过对周某进行政策攻心,反复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周某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该机械厂与周某以前有过业务往来。今年5月份,机械厂王老板说自己税负较高,问周某能否将购进钢材发票抬头开成自己的机械厂。见周某有些犹豫,王老板就对他说:“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货要发票又不能抵扣。你将购进钢材发票抬头开成我们厂,我们将按开票额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周某对王老板的这个提议欣然应允。  为了不露马脚,周某与王老板筹划了一番———周某需要进货时通知王老板,由王老板准备好支票;周某持支票进货,然后按支票金额扣除手续费后返还现金给王老板。周某到苏南某钢厂进货时,谎称替机械厂代购钢材,要求钢厂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机械厂。  经过上述隐蔽的手段,机械厂取得了发票并抵扣了税金,而钢材则由周某运回销售。这样,周某既得了“好处费”又少缴了增值税;机械厂既少缴增值税,又通过多列支成本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至此,该案终于真相大白。税务机关对周某和机械厂分别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罚。